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耗材).xlsx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9月7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已挂网的耗材产品因医保编码发生变更重新申报产品的,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生产企业暂时不能供应产品的, 现将停止挂网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医用耗材已挂网产品停止挂网公示表.xlsx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9月7日
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项目编号:LH-HD2026-1),现组织开展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范围本市参加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需求量填报工作的医疗机构。二、确定协议采购量的途径医疗机构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在“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确定”栏目完成相关操作(操作手册详见系统内附件)。三、时间安排协议采购量确定时间:2026年9月7日—9月16日17时。四、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规则医疗机构填报的非中选产品的需求量和中选产品的待分配量合并作为剩余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待分配量=中选产品需求量×扣量比例。如出现非整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扣量比例=涨幅×扣量系数涨幅=(申报单位价格-询价基准)÷询价基准具体价格涨幅与扣量系数详见表1。表1 价格涨幅与扣量系数对应表序号涨幅区间扣量系数1(0%,10%]0.12(10%,20%]0.23(20%,30%]0.34(30%,40%]0.45(40%,50%]0.56(50%,60%]0.67(60%,70%]0.78(70%,80%]0.89(80%,90%]0.910(90%,100%]1报价高于询价基准的中选产品不参与剩余量分配,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五、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按规则自主选择剩余量的要求,确认产品分配及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采购量的确定工作,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协议采购量等“带量不实”问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9月7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十二批)》的相关要求,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新增中选药品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9月10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9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新增中选药品信息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5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近期,部分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了“增补挂网价格”的申请,现将2026年8月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9月7日至9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登录平台提交申投诉信息。耗材申报企业登录河南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关于公示2026年8月医用耗材申报挂网价格的通知,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试剂申报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试剂产品增补质疑,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将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附件:医用耗材(试剂)申报挂网价格信息公示表.xls2026年9月7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0号)、《关于印发〈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6号)、《关于印发〈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7 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关于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血管及淋巴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血管、淋巴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整合血管、淋巴系统项目 116类 237项(附件 1),颌面外科类项目 71类 177项(附件 2),手术和辅助操作类项目 37类 44项(附件 3),药学类项目 8项(附件4),一般治疗类项目 63类 134项(附件 5),废止原血管、淋巴系统和颌面外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 6)。二、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后的血管、淋巴系统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有映射关系的诊疗项目耗材,除基本物耗外的其他耗材,暂按原耗材收费政策执行。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新增项目(无映射关系)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的收费,已列入可另收费耗材目录的,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未列入可另收费耗材目录的,在新版可另收费耗材目录出台前,采取过渡期管理,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三、有关要求(一)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本通知自 2026年 12月 1 日起执行。我省原有血管、淋巴系统等五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附件:1.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2.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3.手术和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4.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5.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6.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日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保障我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配送关系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持续优化平台在线议价功能,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企业操作负担,平台通过计算机对2026年第八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按企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采购类别、医保编码同一单件ID等要素进行组合。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9日登录平台对系统组合的产品关系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对产品组合关系进行申诉,逾期未做申诉,视为默认此组合关系,产品挂网后,将以此组合关系进行交易(申诉操作手册详见附件)。附件:申诉操作手册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7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黑龙江省云胶片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本次采购主体为黑龙江省开展影像检查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鼓励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采购品种本次集中采购品种为黑龙江省云胶片,具体如下:序号采购品种内容1云胶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 号)中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供云胶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胶片数据服务平台、云胶片收集过程中的数据采集治理、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云网络、配套院端软硬件、调阅共享应用、标准规范制定、咨询管理、技术培训等内容)(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申报产品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 号)中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供云胶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胶片数据服务平台、云胶片收集过程中的数据采集治理、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云网络、配套院端软硬件、调阅共享应用、标准规范制定、咨询管理、技术培训等内容)(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申报产品要求)三、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历史采购量结合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5年度报量数据,按医疗机构未来5年的云胶片报量累加得出。医疗机构第一年度报量数据以采购文件为准,下年度报量届时另行通知中选企业。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应采购和使用本次采购的中选产品,并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提供服务。四、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一)本轮采购周期为5年,自全省首家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接入并实现影像数据有效存储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结束后,若未完成新一轮采购,中选企业延续执行至新采购落地,原则上不得跨越下一轮集采周期。(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期满。(三)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应按照本次采购周期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条款,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四)采购期内以12个月作为一个服务周期对中选企业提供的整体服务进行评估。若中选企业未通过评估,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依旧不达标的,其履约资格终止。(五)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的,中选企业应延续执行至新采购落地,并无条件免费提供云胶片相关的数据迁移等服务,保障延续至下一家中选企业开始服务为止。五、申报资格(一)申报企业资格要求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申报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申报企业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申报企业是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申报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3.申报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4.申报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2026年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5.申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下同)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6.申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投标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7.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次采购: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②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③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8.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9.本次采购不支持联合体申报。六、发布平台所有公告均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hlj.gov.cn/)、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w.hlj.gov.cn/)发布。七、采购文件获取1.获取时间: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4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2.获取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8号会展银座A座3层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予受理;3.获取方式:现场获取。八、申报材料递交1.申报材料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8时30分至2026年9月29日09 时00 分,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09时00 分00秒;2.地点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号)2楼开标室;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4.申报保证金:(1)申报保证金金额:叁拾万元整(¥300000.00);(2)申报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九、资格审查及结果公布2026年9月29日,现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资格结果公布地点: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号)。十、其他事项(一)请各申报企业在报名结束至申报材料递交前随时关注本项目发布媒介,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hlj.gov.cn/)、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w.hlj.gov.cn/)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申报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二)如需答疑请在8:3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致电采购代理机构。(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本次黑龙江省云胶片采购项目,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十一、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联系电话:0451-8883002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8号会展银座A座3层联系人:杨永丽(招标五部)联系电话:0451-55639888电子邮件:dclj004@163.com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7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渝疾控发〔2026〕1号)规定,现公布《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目录(2026年)》临时增补疫苗产品及价格,详见附件。 该目录内产品及价格自2026年9月8日起执行,各区县疾控机构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做好相关采购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目录(2026年)》临时增补疫苗产品及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9月7日
各相关企业: 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907批)申报完成,现将申报信息公开: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耗材招标管理→耗材申报管理→产品公开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907批)信息公开 本次信息公开并非审核结果公示,各申报企业无需递交任何材料;待审核结果公示后,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按后续公告要求递交材料。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