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药(蒙药)标准全流程管理,筑牢中药(蒙药)质量管控根基,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线上专题宣贯培训,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250余人线上参训。宣贯聚焦《细则》出台背景、法律依据、核心原则、标准制修订流程、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系统梳理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体系建设现状,面向标准起草、应用单位细致解读标准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实施全链条规范要求,切实提升行业对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应用的理解深度,凝聚规范管理、从严落实的行业共识。本次线上宣贯覆盖面广、靶向性强、实用性突出,有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助力各单位精准把握政策导向、明晰工作方向,进一步凝聚起监管部门与行业主体在标准共建、共治、共用方面的协同合力。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全流程管理,健全标准动态更新、全程闭环管理机制,对标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建设要求,以“十五五”规划建设为契机,持续完善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全区中药(蒙药)产业规范化、现代化、品牌化提质升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为规范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范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消毒清洗灭菌类产品、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甘肃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二、挂网管理(一)企业挂网1.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注册证必须委托同一企业申报。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4.不存在生产环节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与生产环节无关的除外。(二)产品挂网1.具有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卫生许可证等。2.挂网产品2年内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3.中选企业的中选品种在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新批准增加的注册证或中选注册证新增包装规格,按不高于本企业(含关联企业)同产品类别最低中选价格申报挂网。如涉及不同装量产品时应参照药品差比价关系换算。4.新申报阳光挂网的产品,须提供3省挂网价证明。对于符合国家和省级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要求的创新产品、公共卫生事件所需产品,通过绿色通道挂网。三、动态调整挂网产品动态调整主要包括挂网产品目录调整、状态调整和价格调整。(一)目录调整我省挂网产品目录分为带量采购目录和阳光挂网目录。国家、省际联盟和甘肃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中选子目录,非中选价格联动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非中选子目录。其他挂网产品均纳入阳光挂网目录。(二)状态调整根据产品挂网状态,区分“活跃区”、“不活跃区”。在招采子系统有实际交易的纳入“活跃区”,新申报或1年以上无实际交易的产品纳入“不活跃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均为正常挂网状态。“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产生实际交易且有全国最低价的次月转入“活跃区”。(三)价格调整1.挂网价调整按照“从新就低原则”,每月底系统自动将新申报挂网产品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更新为我省挂网价,有挂网价的产品自动与更新维护的全国最新最低挂网价进行对比,取二者低值更新为最新挂网价。2.价格联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履行合同期间,若同产品在国家、省际联盟(省级)产生更低中选价格,按照各集采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产品,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中选最高价和该产品全国最低价二者低值确定为最新挂网价。所有挂网产品,其他省份出现最新最低挂网价格时,须在30日内完成我省价格更新维护。如涉及政策调整或产品价格治理等情形,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成挂网价格调整。3.申请降价有挂网价的产品可通过招采子系统自主进行降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更新挂网价。(四)医保编码调整为促进医用耗材分类“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及时修正挂网产品目录分类、转换比等错误信息,维护和更新最新医保编码;不属于国家医保局赋码范围的产品,选择“暂未取得医保编码”维持原状态挂网。四、撤销、暂停挂网(一)暂停挂网1.产品注册证、产品(组件)或规格型号(code)因信息有误审核不通过的,对应产品暂停挂网。2.注册证到期的,该注册证下所有产品暂停挂网。3.未进行价格联动的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暂停挂网。4.挂网产品3个月以上未选择配送企业的产品暂停挂网。5.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集采机构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二)撤销挂网1.企业申请撤销挂网或暂停交易超过1年的;不活跃区产品1年后无交易的;国家医保编码赋码范围内产品,未维护医保编码的;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的;经查实产品未按要求申报全国最低价,要求以核实后的全国最低挂网价为基础下调10%,企业不予确认的;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置要求撤销挂网的。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2.重复医保编码(耗材27位,试剂22位)挂网产品处置,有挂网价或全国价的,保留低挂网价;有交易的,将交易记录合并后保留一条;无挂网价、无全国价且无交易的,保留第一次维护的产品信息,其余撤销挂网。(三)恢复挂网撤销挂网产品原挂网记录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撤销挂网产品申报恢复挂网的,撤网满1年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按新产品申报挂网。五、公示及申诉质疑处理1.公示。依据医用耗材企业提供的相关企业、产品信息,经复核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接受申诉质疑,公示无异议,即可挂网。2.申诉质疑。申诉质疑实行实名制。接受公示期内5个工作日企业的申诉质疑,逾期不再受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诉质疑企业须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对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六、相关要求(一)规范网上议价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引导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支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加。采购主体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采购。采购主体对阳光挂网产品(除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议价采购,议价时不得高于挂网价(含非中选价格联动)、全国最低价。采购主体和生产经营企业在议价采购时秉持诚信经营、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意竞争。(二)加强补单管理为规范管理,采购主体在采购阳光挂网产品后,需在验收入库后2个月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补单上传采购信息,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应按照集采政策要求补单。信息上传后,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7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信息确认。我省未挂网但实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主体应提醒相关企业申报挂网。因挂网价格降价后不能进行补单的产品,需及时通过历史采购订单补录端口进行补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及时补单的视为线下采购。(三)保障临床供应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因不承担中选产品相关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采购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无正当理由撤销挂网等原因,影响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四)加强企业守信经营实行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评级。对企业在挂网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对企业员工个人、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企业不能履约供应和及时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七、工作要求按照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组织实施,挂网产品动态调整,集采中选产品挂网,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联动,定期对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省医保局全程指导监督。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29日
根据《广西中药饮片代煎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向广西中药药事质控中心申请中药代煎现场资质认证检查。受自治区中医药局委托,广西中药药事质控中心随机抽取中药煎药资质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相关要求对代煎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经聆听企业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人员访谈等综合评估,专家组认为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达到《广西中药饮片代煎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标准要求,一致同意其通过资质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06月1日至06月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直接送达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收件邮戳为准),逾期不予以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中医药局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或者冒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邮政编码:530021电 话:0771-244868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1广东清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0号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新陂路西边、高新六路北边深河创智产业园(3号楼)四楼南侧2深圳市圣大佳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49号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炮台路一排商业楼第76号4023广州天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1号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广花三路480号702房4深圳市思捷博睿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2号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新沧海1#A4015均安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3号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锦绣东路22号雷柏中城生命科学园第3分园A栋209-2136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4号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惠泰南路3号华南生命健康科技产业园厂房2号楼9层01号7深圳可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6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航城大道中德欧产业示范园B栋B201和C栋301、3028深圳市智能小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5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21号塘西智谷B栋7楼整层和3楼302室9东莞泰康泡绵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7号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南路49号1栋和3栋10广东东品美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8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康泰南路103号六楼B车间、七楼A车间11佛山卡沃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0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A3栋2楼202室12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1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208号安吉尔科技园厂房B栋5楼13惠州市壹诚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59号惠州市河南岸大廊肚B栋二楼14广东一鸣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2号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江路111号1栋2楼15中山引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3号中山市石岐街道振兴路4号4楼1-2卡16广州点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4号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天安创业中心50717深圳市乐心平江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5号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乐利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厂房6栋20218佛山市怡立通药业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6号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区村尾村4号地块3楼19深圳绣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7号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86号银星智界三期3号楼70120东莞巴拉斯迪软管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8号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桥梓路91、95号D01厂房、D03房、D04宿舍21深圳影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66069号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180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新规6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公告》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所谓“一单”,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涵盖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1大类法定领域;“一库”,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目前包括4.5万余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检验检测相关标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及保护范围,药店经营中的客户名单、采购计划、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若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受法律保护。药店需完善保密制度,同时不得非法获取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安徽:批零一体化经营新规实施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模式。《通告》共12条,主要包括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基本条件、总体要求、质量管理、办理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内容。海南:执行现代物流建设标准,规范委托储存根据海南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促进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6月后换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须达到现代物流及自营仓库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须委托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实现计算机系统数据对接。新疆:不得购进未赋码药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联合印发的《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自治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的清理并实行专区存放、专账登记、专项核验等管理,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药品追溯码补录,逾期未补录的需联系供货商退回。新规要求,自2026年6月1日起,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其他未赋码的药品不得进入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四川:2025年版省级中药饮片目录实施《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省《中药饮片目录》由国家准入和省级准入两部分组成,目录内品种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国家准入部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收载的中药饮片执行,省级准入部分共收载省级增补品种455个。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湖南省获批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注函〔2024〕559号)和《关于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5〕17号),为切实做好我省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服务范围为湖南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的境外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境外持有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申报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持有人/境外持有人提供前置服务,推动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三、机构及职责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负责统筹试点前置服务工作。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资料接收、前置指导、立卷、启动核查检验等工作。湖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核查中心”)负责开展前置核查、抽样工作。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负责开展前置检验工作。四、前置服务申请办理流程(一)申请持有人/境外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应以光盘形式向省药审中心提交研究资料。首次提交申报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申请事项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的,省药审中心予以接收;如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的,省药审中心不予接收并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二)资料审查与补正省药审中心参照上市后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现行技术要求开展资料审查。经审查存在一般性缺陷,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一次性告知持有人/境内责任人需要补充资料的内容。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研究并重新提交全套完整的资料(稳定性数据除外)。(三)前置核查和检验申报资料经初步审查不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影响核查检验工作缺陷的,省药审中心按程序确定是否启动前置核查、检验。如需启动核查的,向省核查中心发出核查任务。如需启动检验的,向省药检院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省药检院收到通知后启动抽样、检验程序。持有人在收到前置检验通知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省核查中心联系安排抽样,5个工作日内送样至省药检院。原则上每个补充申请前置服务事项只提供一次前置检验服务。(四)综合立卷审查持有人/境外持有人应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 5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省药审中心。省药审中心形成综合立卷报告后,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立卷审查结论。持有人/境内责任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收到立卷审查“通过”结论后,可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正式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如 SM3值等)保持一致。(五)前置服务终止经资料审查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影响核查检验工作相关缺陷的、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省药审中心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终止前置服务申请。持有人/境外持有人根据稳定性研究情况等决定不再进行此次变更的,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持有人/境外持有人在完善研究后可再次提出前置服务申请。五、前置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一)前置指导、立卷服务机构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金星中路469号,联系电话:0731- 88633392。资料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金星中路469号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创新服务部(收),邮编:410013。(二)前置核查机构湖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0号,联系电话:0731-85680125。(三)前置检验机构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0号,联系电话:0731-82275827。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为深耕药物警戒科研创新,夯实药品安全技术支撑,全面提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科学化、现代化履职效能,5月28日,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召开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会,集中研讨三项在研科研项目。会议特邀海南、江苏、河北等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专家,以及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中医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专家参会指导。会议介绍了2026年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数智驱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安全性评价与风险管理模型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目标、实施路径及工作基础,汇报了2025年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临床联合用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模型研究》和2025年国家药监局药物警戒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抗精神病药临床联合用药安全性研究》的研究进展、取得成果及下一步计划,参会专家立足临床实操一线、科研创新经验及药品监管实际需求,围绕真实世界数据挖掘与应用、项目全过程质量管控、用药风险评价模型构建、研究方向优化调整、科研成果落地转化等关键核心问题展开深度研讨,提出一系列专业化、可行性强的优化意见和落地举措,为三项课题提质增效、规范实施筑牢专业根基。省中心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全面梳理、认真吸纳各位专家的宝贵意见,逐条细化整改优化,进一步打磨完善研究方案、细化项目实施计划、压实工作推进举措。下一步,省中心将稳步推进各项科研任务落地深耕,全力攻坚打造高质量、高价值科研成果,切实以扎实的科研实力赋能药品医疗器械监测评价工作,持续助力全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方位守护公众用药安全。(信息来源: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以党建为引领、以技术为支撑,精准助力辖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靶向梳理辖区首家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难点与技术弱项,主动上门开展精准帮扶。工作人员走进宁夏恒福药业有限公司,靠前服务、对症下药,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以实际行动推动党建业务双向赋能、走深走实。放射性药品属高风险特殊药品,具有质量管控严、安全系数风险高等特点,其中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无菌检验、细菌内毒素检测等关键环节,是药品质量和安全管控的核心要点,直接关系药品生产质量与群众用药安全。该企业作为宁夏首家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填补了区域产业空白,但在投产初期,面临生产环境标准化管控、检验方法学体系建立、一线实操合规操作等方面的技术难题,自主质量管控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制约了企业规范化、标准化投产运营。针对企业实际发展需求,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第四党支部抗生素室(药理室)立足技术优势、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技术骨干先锋模范作用,组建专项技术帮扶小组下沉企业一线。量身指导建立细菌内毒素检测和无菌检验方法,同步指导并帮助企业规范开展洁净区环境监测工作,补齐质控短板,并开展全流程实操培训与合规指导,规范检验流程,助力企业快速具备自主质控能力,有效解决质量管控与合规难题。此次帮扶,为宁夏放射性药品产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护航企业高质量起步。下一步,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将持续深化检企共建,以党建赋能技术服务,精准助力辖区医药产业安全、规范发展。
国家医保局组织编写的《国家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2025年版)》已于近日出版发行,以帮助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基金监管规则,通过智能化方式主动合规、持续合规,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现按计划将“药品限适应症”规则有关血液和造血器官药物对应知识点明细面向社会公开。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根据最新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对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将智能监管“两库”置于本机构智能提醒等信息化系统中,也可以对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系统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将不合规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在使用“两库”规则和知识点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邮箱:jjjgs522@nhsa.gov.cn。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深圳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关于发布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分级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在2026年6月9日18:00前,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2),并将word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zyp@szexgrp.com。附件1: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关于发布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分级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