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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风险沟通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评价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风险沟通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风险沟通技术指导原则为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风险沟通,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中“风险沟通”是《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特殊风险控制措施之一,指持有人向受众(医务人员、患者、公众)直接或间接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的特殊风险控制措施,不涉及持有人与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本指导原则中“风险”指药品上市后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因药品不良反应或用药错误、药物滥用、药物过量等原因确定或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的风险。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药物警戒科学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和要求将不断完善。一、沟通目标风险沟通是针对重要风险的一种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沟通的目的是通过传播药品安全知识,使目标受众及时了解药品获益-风险信息,合理使用药品,降低药品安全性风险,保护公众健康。主要目标包括及时传递药品基于证据的新安全性信息、支持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改变对药品安全性的固有错误认知、纠正不合理的处方和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的知情决策等。二、一般原则持有人应制定本企业启动风险沟通、制定风险沟通方案、实施风险沟通的相关程序。开展风险沟通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风险沟通遵循及时性、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的一般原则。持有人应结合风险的具体情况,及时开展风险沟通,对于以下情况,应紧急开展风险沟通:①药品存在需要紧急告知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风险,但正在流通的产品不能及时更新说明书的;②存在无法通过修订说明书纠正的不合理用药行为,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③其他可能对患者或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风险沟通的内容应当基于当前获批的信息,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也不得包含与其他产品比较的内容。在需要紧急沟通但不能立即获得变更批准的情况下,沟通内容也必须基于科学证据。风险沟通的内容应考虑目标受众的理解能力,准确描述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沟通可作为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的补充;也可与其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如医务人员和患者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等)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效果。风险沟通应当避免对正常临床诊疗造成过度负担。持有人在启动风险沟通前应充分考虑风险沟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风险沟通实施过程的不同时间节点开展效果评价,根据效果评价的结果不断调整风险沟通行动和内容,最终达到风险沟通的预期效果。三、风险沟通的启动持有人应结合药品的实际销售使用情况、受众对风险的认知以及实际处方或用药行为等,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风险沟通;同时应考虑风险的性质、风险沟通的目的、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预期效果比较等,评估开展风险沟通的可行性。持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持续关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安全信息和其他持有人相关产品(如含有相同成分可能存在相同风险)的风险沟通情况,通过药品安全委员会开展重大风险研判,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决定是否启动风险沟通。在各级监管部门要求针对本持有人产品开展风险沟通时,持有人应立即按要求启动风险沟通。若药品当时未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可暂不开展风险沟通;在重启生产销售时,建议评估此时受众对该风险和应对措施的认识,决定是否有必要开展风险沟通。四、风险沟通考虑要素建议持有人在实施风险沟通行动前制定风险沟通方案。开展风险沟通的考虑要点包括风险沟通的受众、风险沟通方式和传播渠道、风险沟通的内容。(一)风险沟通的受众持有人应考虑风险沟通的目的以及上市后药品临床应用过程中产生风险的环节和涉及人员,确定风险沟通的受众,主要涉及:药品临床使用的医务人员,实际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公众(即潜在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等)。针对某一具体风险的沟通受众可能涉及上述一类或多类受众,例如,输液的配制、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受众可能仅为医务人员;通过医师处方由患者在家中使用的药品产生的药品不良反应风险,受众可能包括医务人员和实际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当沟通目的为需要广泛地改变对某种常用药品安全性的固有认知、纠正不合理处方和用药行为时,可能涉及上文所述的全部受众。(二)风险沟通方式和传播渠道持有人在确定受众后,选择适合的沟通方式及相应传播渠道,本指导原则涉及的风险沟通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致医务人员的函》《致医务人员的函》针对的主要受众为医务人员,包括涉及该药品临床使用的医师、药师和护士。《致医务人员的函》应当至少通过销售渠道分发纸质文档或者电子邮件等传播至各零售终端的医务人员,如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或零售药店的药师等。若销售渠道难以覆盖所有零售终端时,可进一步通过医药学专业期刊或报纸、具有互联网医药服务资质的网站发布。2.《患者安全用药提示》《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主要针对的受众为实际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患者安全用药提示》应当至少通过销售渠道分发纸质文档至各零售终端的医务人员,通过医务人员发放给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若销售渠道难以覆盖所有零售终端或当受众涉及公众(潜在用药患者/消费者/看护人等)时,可能需要采用《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结合其他沟通方式,如新闻发布等。必要时,持有人应利用其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例如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论坛等扩大风险沟通内容的宣传。(三)风险沟通的内容风险沟通的内容应当科学、全面、准确、适当、简洁、有效,应重点突出。针对多个国家/地区上市的药品开展的全球化风险沟通行动,其在我国境内风险沟通的内容应使用中文并结合相关法规要求和国情做到本地化。风险沟通内容应根据不同受众知识水平、信息需求和理解能力差异,在确保信息准确和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调整。持有人撰写沟通内容时,可以小范围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如医药学专家、非医/药/护专业人员等,确保受众易于理解和执行沟通内容。若监管部门公布了相关信息和要求,各持有人应统一参照监管机构公布信息制定风险沟通内容;若监管部门尚未公布相关信息,建议各持有人尽量获取原研/参比制剂持有人和/或首家开展风险沟通持有人的风险沟通内容,评估其对本持有人的适用性,制定本持有人的风险沟通内容时应尽量与之保持一致。风险沟通的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意隐私保护,避免泄露患者、医务人员的隐私信息。《致医务人员的函》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的药品和风险、针对医务人员的关键信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建议、背景信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渠道和联系方式等。《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的药品和风险、重要安全性信息和建议、重要提示等。其内容应当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例如,对于相对专业的诊断术语,应提示非专业人员可理解和判断的症状、体征等描述,需要时可考虑加入示意图。具体撰写要求见附件。持有人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风险沟通的内容。五、风险沟通的实施在确定风险沟通的受众、风险沟通方式和传播渠道后,持有人应提供保障风险沟通实施所需的资源,在实施过程中关注受众的咨询和来信来函,对大众媒体进行监测,在关键时间节点对风险沟通的效果开展评价。(一)资源支持建议由持有人的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协作,为开展风险沟通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软硬件设施等,保障风险沟通行动顺利开展。(二)咨询和来信来函应对建议持有人根据需要专门针对沟通内容制定咨询和来信来函应对预案,预先准备“问与答”文档,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网站等接收回复咨询和来信来函。(三)舆情监测建议持有人制定舆情监测预案,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舆情监测,发现负面信息时及时与媒体联系,消除负面影响。持有人不得以消除负面影响为理由阻止正常信息的传播。(四)风险沟通效果评价建议持有人设定效果评价的时间节点,到达时间节点时开展风险效果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风险沟通行动和内容或考虑终止风险沟通。效果评价的方式包括持有人内部或销售渠道的执行情况调查、目标受众接收和理解情况的问卷调查、目标受众执行情况问卷调查等;还可通过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实施前后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等方法评价风险沟通的效果。建议持有人至少应开展内部人员或销售渠道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目标受众接收情况调查,评价风险沟通的效果。(五)风险沟通文件和记录管理持有人应当建立风险沟通文件和记录,在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规定记载人员、记载时间、记载内容,以及确认与复核方法的要求。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参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附:1.《致医务人员的函》撰写要求2.《患者安全用药提示》撰写要求附1 《致医务人员的函》撰写要求一、总体要求1.措辞应当准确、简洁。实质内容一般不超过2页A4纸,有足够的间距和行距,基于所使用的媒体类型,采用较为醒目的字体(如黑体或宋体);2.重点内容加粗,或使用斜体进行突出显示;3.每页的下方均应包含持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4.页眉处居中标注出“致医务人员的函”字样。二、具体内容要求(一)标题标题包含药品名称和关注的风险,如“关注XXXXX(药品)的XXXXX(风险)”。(二)摘要逐条简述需要告知医务人员的关键性信息,包括安全性问题、风险控制建议(例如,禁忌、警告、使用注意事项或替代治疗);必要时应包含医务人员需告知患者的信息和建议。(三)背景简述药品、风险、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背景信息,可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1.药品的适应证;2.安全性问题的重要信息(可能包括:不良反应、严重程度、疑似因果关系的陈述和已知的药效学机制、时间关系、再激发或去激发阳性、风险因素);3.估计不良反应发生率或估计患者暴露量下的报告率;4.不良反应与超说明书使用之间的联系情况;5.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若说明书即将或已经修订,应作相应描述,包括落实或拟定的变更描述,但无须附加尚未备案的药品说明书的精确文本;6.获益风险情况;7.分发该《致医务人员的函》的原因。(四)报告不良反应提示提示医务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和/或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五)持有人联系方式包括持有人名称、电话、邮箱地址及相关网址。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提供境内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企业信息,而非境外持有人信息。(六)参考资料相关信息的链接/引用(如监管机构网站)和参考文献。附2《患者安全用药提示》撰写要求一、总体要求1.措辞应当通俗易懂,尽量采用不超出非医/药/护专业人员认知范围的词语进行描述,如一些疾病术语可辅以相关症状等表述;2.实质内容一般不超过1页A4纸,且易于携带、便于保存;3.基于所使用的媒体类型,采用较为醒目的字体(如黑体或宋体)且不小于中文三号,有足够的间距和行距;4.重点内容加粗,或使用斜体进行突出显示;6.页面下方应包含持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电话)等;7.页眉处居中标注出“患者安全用药提示”字样。二、具体内容要求(一)标题标题包含药品名称和关注的风险,如“关注XXXXX(药品)的XXXXX(风险)”。(二)药品信息简述药品商品名、通用名、规格、适应症等。(三)重要安全性信息和建议列举患者应当重点关注的药品风险信息,以及具体的症状体征、注意事项、处置建议等。(四)重要提示包括切勿擅自停药、减量或更换药品,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是否需要调整用药,其他安全性信息请参考药品说明书等。(五)鼓励上报安全性信息告知患者向医师或持有人上报不良反应的方式及必要性。(六)持有人联系方式包括持有人名称、联系人电话、邮箱地址及相关网址。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提供境内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企业信息,而非境外持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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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评价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 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为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中“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包括持有人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的信号评价和风险评估活动,以及监管部门根据药品上市后监测情况要求持有人开展的信号评价及风险评估活动。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药物警戒科学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和要求将不断完善。一、评价目标药品上市后发现的安全性问题来源于各种途径,包括持有人通过常规信号检测发现的、监管部门监测发现的、从媒体或投诉等渠道获知的。常见的安全性问题多与信号检测中发现的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有关,也可能涉及影响药品的风险因素或药品使用问题等。在启动安全性评价前,通常需要分析或预判安全性问题的性质,确定评价维度或提出假设,进一步明确评价的具体目标。评价人员可能从以下方面考虑安全性问题的性质和评价目标: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评价目标主要是确认药品与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即使用药品是否会发生或增加该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当风险已确认时,通常还需要对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特征(如频率、强度、持续时间)、发生机制、影响因素、临床意义或临床后果等进行评价或讨论。影响药品风险的因素:对药品已识别的风险,安全性问题可能聚焦于影响该风险的某种或某些因素,如高危人群、药用辅料、合并用药等,此时评价的目标是确认该因素增加药品发生已知或已确认风险的可能性。药品使用问题:与安全性相关的药品使用问题通常包括药品的滥用、误用、用药错误等,评价的目标一般是使用问题存在的原因、程度及其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其他安全性问题:药品安全性问题情况复杂,评价目标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来确定。对于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评价,建议就评价目标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二、资料来源评价人员应当尽可能广泛地收集信息和证据资料用以支持评价。一般情况下,国内外信息资料均应当收集。对于国外暴露的安全性问题,在国内证据不足以支持评价且无法明确国内外安全性差异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国外证据开展评价。对于药品使用相关的安全性问题,则应侧重于国内使用的安全性证据。信息和证据资料的主要来源包括:药物警戒数据库、科学文献、研究和调查、专家经验、药品说明书、监管部门网站等。评价人员应当在药物警戒工作中注意对评价资源的探索和积累,掌握各类资料的内容、特点、可靠性及获取方法,为评价工作储备技术资源。(一)药物警戒数据库持有人在上市后药物警戒活动中通过自主收集以及接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而形成的数据库(以下简称“药物警戒数据库”)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基础。必要时,上市前药物警戒活动中收集的病例资料、国外监管部门公开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据库(如乌普萨拉中心VigiBase数据库、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AERS数据、欧洲药品管理局EudraVigilance数据库)也可以用于评价。在安全性评价过程中,对个例报告的分析主要聚焦于安全性问题相关病例(以下简称“关注病例”),因此应当对关注病例进行全面检索和筛选。为获取更全面的病例,可能需要纳入具有相同或相似医学意义或有医学关联的术语进行检索,例如检索“粒细胞缺乏”病例,除了使用“粒细胞缺乏”作为检索词外,还需要使用“粒细胞减少”“粒细胞降低”等相关术语来检索和筛选病例。可参考标准MedDRA查询(SMQs)来制定检索策略。病例筛选应考虑自发报告的局限性,不应以信息缺失为由将可能相关的病例一概剔除。对于资料不全的关键病例应尽可能开展调查;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可参考具备一定医学专业判断能力的初始报告者对不良反应/事件的判断。(二)科学文献科学文献是开展上市后评价不可或缺的证据资料,包括公开和未公开发表的国内外学术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报告、权威出版物等。评估人员应通过检索国内外业界公认和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来获取此类资料。与安全性相关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不良反应个案报道、不良反应病例系列、观察性研究、临床试验、系统综述、荟萃分析(又称“Meta分析”)、药品利用研究等。文献检索应尽可能全面,减少漏检。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宽泛的检索策略可以获得更多的文献,例如以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进行检索。为获得最佳检索结果,应当在检索前对文献检索策略进行探索。检索范围、策略、文献的纳排标准应当记录,获取的相关文献应当保存全文。(三)研究和调查评价人员应当审查持有人既往开展或参与开展的可能与安全性相关的各类研究,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开展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流行病学研究等。一些与安全性相关的调查或分析项目也可能为评价工作提供有用的信息。如果当前获得的所有资料不足以为评价提供支撑,持有人可考虑开展新的研究。研究目的和方法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设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方案进行论证。对于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评价,如果开展研究可能影响既定评价进度,应当提前与监管部门沟通。(四)专家经验药品安全性涉及多学科领域,在评价过程中应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各学科领域专家凭借其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为评价工作提供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如疑难病例讨论、文献评价、研究方案制定、说明书修订,以及对药品临床疗效、安全性、治疗地位、使用情况的咨询等。专家包括持有人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当内部专家涉及的知识领域不足以支持评价时,持有人应当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可以通过专家顾问咨询、专家咨询会等方式获取外部专家的意见。专家参与评价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如会议纪要、专家意见表等。(五)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监管部门批准的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原研企业掌握着药品研发和上市后使用的重要资料,其产品说明书中应当包含当前对产品安全性的全面认知。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其说明书一般涵盖了较新的安全性信息。相同活性成分、给药途径的不同企业产品说明书,或相同靶点、药理作用机制的同类品种说明书也可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参考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或区域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药品说明性质的文件。(六)监管部门网站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是管理当局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重要载体。可酌情检索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或区域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在评价国外暴露的安全性问题时,需要首先了解国外风险暴露的原因和评估证据,美国、欧盟等药品监管当局网站经常会提供详细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品上市前审评报告、药品风险管理计划也可能提供较为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资料。(七)其他来源其他可以支持评价的信息资源还包括权威医学或药学书籍(如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马丁代尔大药典、医药学教科书),临床医学指南或共识,各类医疗或药品数据库及其应用软件等。三、评价考虑要素安全性评价应当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为目标,遵循科学、严谨、客观的原则。安全性评价目标的确定、信息的收集、证据资料的审查和分析等过程均应当围绕关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评价结论及风险管理措施也应当体现对关注问题的观点和解决方案。本指导原则提供了安全性评价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考虑要素,但并不能涵盖对所有问题的考量。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积极思考、大胆假设、科学求证、谨慎归因,以高度责任感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评价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分析个例报告中药品与事件的因果关系是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评价的基础。评价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相关病例,包括药物警戒数据库、文献以及其他来源的病例,逐一进行因果关系评价。因果关系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需要注意,虽然基础疾病、合并用药等因素可能干扰因果关系的判断,但不应将这些因素一概作为排除因果关系的标准。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可参考具备一定医学专业判断能力的初始报告者的评价意见。除个例因果关系评价外,还应当对关注病例进行详细的汇总分析,了解患者特征(如年龄、基础疾病、既往病史等)、用药特征(如使用方法、用药剂量)、不良反应/事件特征(如严重性、临床表现、可逆性、转归),分析可能的影响因素。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可针对安全性问题将关注药品与同类药品进行比较,以获得更全面的证据资料。旨在验证药品与不良反应/事件关联性的安全性研究是评价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需要收集的关键证据。此类研究多为定量的观察性研究,包括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单纯病例研究、生态学研究等。当多个研究结果不一致或都无统计学意义时,采取荟萃分析可能得到更准确的评价结果。在流行病学资料支持的情况下,将适应症人群疾病的背景发生率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率进行比较,以及合理解释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机制,同样有助于明确药品与事件的相关性。疾病的背景发生率尽量获取权威数据并明确出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不应以自发报告数据作为基础来计算,建议尝试获取临床试验、流行病学研究中的结果。事件的发生机制可以从药理作用、药代动力学过程、药物相互作用、理化性质等方面进行探究,关注与作用机制相关的研究或研究者的讨论。评价人员最终应给出药品与不良反应/事件关联性的总体结论,例如使用药品是否可能增加某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风险。(二)评价药品风险的影响因素药品风险的影响因素(以下简称“风险因素”)是指可能引起药品安全风险、增加风险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如患者的生理特征、基础疾病、并用药品或药物溶媒、药品的储存条件、使用方式等。对风险因素的评价可以为制定合理的风险干预措施提供依据。例如,欧盟评估认为甲泼尼龙注射剂辅料成份中的乳糖可能还含有牛奶蛋白的微量成分,并可能引发某些患者对甲泼尼龙的过敏反应,因此要求企业替换该辅料来降低过敏反应风险。风险因素多以假设形式提出,但要确证风险因素的存在,还需要证据的支持。个例报告在提示风险因素方面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对关注病例的特征分析,或进行简单的统计学分析(如分层卡方检验、多因素回归法统计分析)可能发现某些风险因素,但在确证因素与风险之间相关性方面还存在局限性或价值有限。定性或定量的分析性研究方法可为风险因素的评价提供更加科学的证据,例如病例对照研究(包括自身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非随机对照试验、多个研究的系统评价等。应当充分检索国内外文献中的相关研究,如果无法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持有人可考虑开展研究工作。(三)评价药品使用相关问题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安全性问题包括药品的滥用、误用、用药错误、超说明书用药等。此类评价中,个例病例报告仍是评价的基础,应尽量收集药物警戒数据库和文献中的个例病例并进行分析,关注使用问题产生的原因、程度以及对药品整体安全性的影响。检索药品使用相关问题的个例报告,评价人员需要首先定义与使用问题相关的概念或标准(如滥用、误用、用药错误等),再制定科学的检索策略。应当注意,在检索药物警戒数据时,除了检索“不良反应”字段外,还可能需要检索或参考报告的其他信息,如用法用量、治疗疾病、不良反应过程描述等。文献检索中除关注不良反应个案报道外,还应关注与使用问题相关的研究、调查、综述类型的文章,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必要时持有人应开展针对使用单位、用药人群的调查和研究。(四)对药品获益的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是相对于获益的,药品安全性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获益与风险。对于可能影响药品获益-风险平衡的重要风险,还应当对药品的获益进行分析。与药品上市前评价不同,上市后安全性评价中的获益分析更侧重比较药品的治疗优势或劣势,分析药品的治疗地位,从而在安全性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为药品能否上市或保留其适应症、适用人群寻求支持。对获益的分析经常要考虑的内容包括疾病的特征、药品的治疗优势或药品的可替代性。疾病(一般为药品适应症)特征包括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发病率、患病率等)、自然病史(自限性疾病、慢性和进展性疾病、间歇性加重疾病等)、疾病预后、高危人群等。对疾病特征的分析有益于正确看待药品的获益风险平衡,例如当用于治疗自限性疾病的药品出现致命风险时,该风险通常会被认为是不可被接受的。治疗优势是指药品在疗效、剂型、给药方式、治疗人群、安全性、耐受性、依从性等方面优于其他同类或相同治疗领域药品的突出特征。在证明药品有治疗优势时,一般应将该药品与同类别或同领域药品进行全面比较,而不是仅与个别药品进行比较。因此首先应当对同类或相同治疗领域的药品进行概述,提供比较的背景,阐明所评价药品与其他药品相比的优越性及特殊性。在药品风险可能大于获益并考虑撤市或广泛限用时(如仅用于二线治疗或某些特殊人群),应当开展药品的可替代性分析,即药品撤市或限用后,相同治疗领域有哪些其他治疗选择(包括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及其他非药品治疗方式),是否影响药品的可及性。涉及儿科用药的,还应就相同年龄段儿科用药的可及性进行探讨。对药品的获益分析也应当提供适当的证据,必要时纳入相关专家的意见。例如在证明药品疗效或对生活质量的改变时,应当提供可靠的临床试验结果、权威的临床诊疗指南等。(五)评价结论和措施无论安全性证据是否充足,安全性评价都必须有评价结果和结论。评价结果是对安全性问题及其关键证据和分析结果的总结,例如某非预期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特征、频率、影响因素,或某安全性研究定性或定量的分析结果等。评价结论则要聚焦到关注的安全性问题及评价目标上,以高度总结的形式对所有结果及证据指向进行概括,得出对药品安全性问题的当前的认知,并给出获益-风险平衡的综合结论。评价的最终目标是为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除非评价结论显示药品不存在风险隐患,否则均应当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并适当说明采取措施的依据或理由。风险管理建议通常包括加强上市后监测、开展上市后研究(包括主动监测)、修订药品说明书、采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四、评价报告药品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对安全性问题的分析过程及结果的具体呈现,主要包括评价的背景和目标、药品及相关风险概述、证据资料分析、评价结果和结论等。评价报告是技术性资料,应做到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精练。评价人员应当紧密围绕安全性问题和评价目标来选择和利用证据资料,防止过多罗列与分析结果无关的内容。评价结果应与证据资料相呼应,评价结论应与评价目标相对应,避免上下脱节。报告撰写人员应当反复斟酌报告内容和语言表达,力争为报告审阅人员提供一目了然却又经得起推敲的高水平报告。评价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报告模板。出于监管部门审阅的要求,本指导原则给出了评价报告的参考框架及撰写要求(见附件),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价报告时建议参照使用。五、质量保障持有人应当不断完善药品安全性评价相关制度与规程,建立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为评价工作提供适当资源和资金支持,如国内外文献检索资源、上市后研究经费。持有人应当配备或调配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等专业知识或背景的人员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价人员在药物警戒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案例、积累经验,主动探索评价方法,不断提升评价能力。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必要时与监管部门就评价工作进行沟通。药品安全委员会有责任协调公司内部评价资源,审议评价结论及建议,并作出风险管理决策。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报告参考框架及撰写要求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报告参考框架及撰写要求第一部分 摘要概述评价的原因、目标、方法、结果、结论、建议等。第二部分 正文一、概述主要包括评价的起因、关注的安全性问题、评价目标、评价的起止时间等,必要时可简述评价的过程、参与人员以及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信息。二、药品(和疾病)的基本情况介绍药品及疾病的背景信息,旨在为报告审阅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从而更好地理解评价报告的内容。药品的基本情况:药品用于治疗的基本信息,如药理作用、适应症、适用人群等;药品上市和销售信息,如批准及上市的时间、近3-5年销量及估算使用人数或市场份额等;药品的管理状态,如纳入基本药、非处方药、麻醉精神药、兴奋剂、医保、集采等目录情况;药品的参比制剂或原研企业、仿制药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情况;药品重要的安全性信息,如已知的重要风险、国内外监管部门或持有人针对关注风险采取的措施等。疾病的基本情况:药品适应症或不良反应/事件如果涉及不常见疾病,应当简单描述疾病的基本概念,如发病机制、主要症状、影响因素、预后等,必要时应提供诊断方法(如果对个例评价有关键作用)、治疗方法、发病率或患病率等信息。重要信息或数据应简述来源,或以参考文献形式明确出处。根据报告内容需要,疾病的背景信息也可以在报告的其他部分讨论。三、资料分析简要概述评价方法,如资料来源、分析方法、相关定义或标准等,并对证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评价报告中尽量呈现与安全性问题关联性高、证据强度高、能够支持评价结论的信息和资料。必要时,还应对证据的强度、充分性、局限性进行客观评述。证据资料可以按照其来源(例如药物警戒数据库、国内外文献、研究与调查等)或类型(如病例分析、流行病学研究、专家经验等)呈现。一般情况下,在各类证据资料(包括统计分析数据)后面应当有简明的评述,表明分析的结果或评价人员的观点。对于药物警戒数据库的分析,建议首先对被评价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药品总体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量,不良反应累及器官系统(SOC)及各器官系统占比、主要不良反应表现和例次等。对于文献评价,报告中应说明文献的检索策略(数据库、检索时间范围、检索词和检索式等,可作为附件)、纳排标准、纳入文献类型及数量,并对文献进行详细分析。文献分析评价方法应当根据评价的目标和内容、纳入文献的情况来确定,一般可采用描述性分方法,对筛选出的文献逐篇审阅,并汇总分析描述,必要时对关键研究证据进行具体描述(如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也可采用系统综述、荟萃分析等循证学方法开展文献评价。四、结果和讨论呈现评价结果及对结果的适当解释,或呈现支持评价结论的关键因素。结果部分不应引入前文中未提及的新概念或未分析的新数据。五、结论及建议呈现最终的评价结论。例如“当前证据表明,X药品与X事件之间存在可能的相关性”或“使用X药品可能引起X事件升高的风险”。对于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也应当对本次评价有结论性的表述,例如“当前证据尚无法明确使用X药品与发生X风险之间的关联性,需要进一步……。”获益风险评估结论可表述为“根据当前获得的所有证据,使用X药品的获益(或风险)大于风险(或获益)”。风险管理建议应当具体,并恰当地说明理由。对于建议修订药品说明书的,应当说明重点修订内容,并附具体修订方案及逐条修订理由;建议采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说明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采取该措施的原因,并将药物警戒计划/风险管理计划作为报告附件;对于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应当简要说明开展研究的相关考虑,并将研究计划或研究方案作为报告附件。相关计划或方案不能及时提供的,应进行解释并明确提交时间。第三部分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照文献引文的标准格式提供。所有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应有标引。对评价有重要价值的文献,建议以附件形式提供全文,非中文语言应翻译为中文,并附原文。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多的,应首先提供附件目录,再逐一列出各项附件。附件应包括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本企业最新版药品说明书,重要参考文献全文,其他正文中标注的附件。正文中内容过长的部分(例如超过1页的表格或原始资料等)建议以附件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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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5〕4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流通监管实际,现将《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6年,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通过赋码和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安全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推动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内容(一)完善药品安全追溯规范要求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安全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使用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平台建立药品安全追溯系统。2.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监管相关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及时把药品安全追溯数据汇集到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或省级药品智慧监管平台。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每季度备份保存追溯相关数据,及时维护追溯系统中涉及企业和药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追溯系统良性运行。(二)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1. 对生产药品的各级销售单元进行序列化关联化赋码,在药品入库和出库扫描追溯码采集药品信息。质量受权人应当对放行产品进行查验,确保产品各级销售单元均按规定赋码并做好信息关联和信息采集。2. 主动向下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或医疗机构提供药品安全追溯信息和相应的关联关系,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要求下游企业按规定开展追溯,组织开展对下游企业追溯工作的延伸审计,及时准确获取药品在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3. 按照要求保存药品安全追溯信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依托药品安全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三)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追溯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安装插件、软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鼓励设立专职扫码岗位。2. 在药品入库时(正常购进和销售退回)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及时向上游企业反馈),根据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验收入库。药品退回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安全追溯状态。3. 在药品销售出库时(销售出库和购进退出)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将药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4. 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药品经营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1. 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采集和校验,按规定提供药品安全追溯信息。2. 在药品入库时根据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药品退回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安全追溯状态。3. 在药品出库时,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更新药品状态。对于麻精药品安全追溯管理,发往住院药房的药品从药库出库时,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更新药品状态;门诊药房在销售麻精药品时通过扫码设备扫描追溯码同时核验患者身份证,更新药品状态,做到追溯到人。4.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保存药品安全追溯信息,向药监部门提供药品安全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五)平稳有序做好未赋码药品的清理药品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政策要求,强化源头防范,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于2025年12月底完成。对于医疗机构销售退回的零散的无赋码注射针剂,入库后能继续销售的,应当允许继续销售给下游客户时,按零头出库,下游客户按零头入库。药品批发企业要对库存未赋码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区存放(设置过渡期药品专柜)、专账登记(建立未赋码药品动态台账)、专项核验(销售时人工核对批号效期并登记)。药品零售企业方面,对店内所有药品进行排查,建立未赋码药品专项台账,重点核查无20位数字追溯码的药品来源及渠道,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追溯码补录。库存未赋码药品在过渡期内,按药品属性专区存放或按货位进行管理。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区域内设专区存放。(六)完善药品追溯码备案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备案药品标识码相关信息。三、职责分工(一)省级药监部门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一是督促、指导全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建设药品安全追溯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追溯系统)、建立追溯管理制度,并将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有效落实。二是对全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全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主体责任持续有效落实。三是查处药品安全追溯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二)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一是组织、督促、指导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做好追溯系统应用的监督检查。二是对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持续有效落实。三是对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四、实施步骤按照重点环节先行、分类分步实施、最终全面覆盖的推进路径,分四个阶段完成主要工作任务。(一)第一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成对在产应赋码药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必须赋追溯码的药品)的赋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第二阶段(2025年10月31日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含连锁总部)完成追溯系统建立并应用,完成升级改造,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实现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对接,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第三阶段(到2025年11月底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对已赋码药品扫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药品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牵头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第四阶段(2026年3月31日前)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将企业追溯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药品监管工作职责划分,加快部署和推进所承担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具体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二)强化协同联动。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数据共享,探索药品安全追溯延伸至使用环节的方式方法,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标准和规范要求,按要求提供追溯信息。(三)强化跟踪督导。根据各地、各环节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进度通报,必要时组织实地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督导,及时跟踪掌握辖区工作进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四)加强数据利用。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利用药品安全追溯平台开展药品安全追溯大数据分析,不断探索和发挥药品“大数据”在问题追溯、药物滥用、统计分析、风险研判、预测预警、案件查处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我省智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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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加快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二、《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省的哪些企业?本规定适用于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三、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实现全过程全品种追溯吗?到2026年,必须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通过赋码和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安全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自2026年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个别体外诊断试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本省药品经营环节。四、对于企业配备的扫码设备有哪些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安装插件、软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五、开展追溯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主要分四个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第一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成对在产应赋码药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必须赋追溯码的药品)的赋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第二阶段(2025年10月31日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含连锁总部)完成追溯系统建立并应用,完成升级改造,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实现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对接,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第三阶段(到2025年11月底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对已赋码药品扫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药品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第四阶段(2026年3月31日前)。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将企业追溯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体系。六、按照《方案》中要求的各时间节点,如企业仍存有未赋码产品,这部分药品如何处理?药品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政策要求,强化源头防范,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于2025年12月底完成。对于医疗机构销售退回的零散的无赋码注射针剂,入库后能继续销售的,应当允许继续销售给下游客户时,按零头出库,下游客户按零头入库。药品批发企业要对库存未赋码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区存放(设置过渡期药品专柜)、专账登记(建立未赋码药品动态台账)、专项核验(销售时人工核对批号效期并登记)。药品零售企业方面,对店内所有药品进行排查,建立未赋码药品专项台账,重点核查无20位数字追溯码的药品来源及渠道,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追溯码补录。库存未赋码药品在过渡期内,按药品属性专区存放或按货位进行管理。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区域内设专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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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5〕22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 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工作,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 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我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具有进口或者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在有效期内)且按照现行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的产品,在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将产品由境外或者外省市转入上海市生产(以下简称“转产”)的注册,以及取得转产注册证后办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是转产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企业,或者是与转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和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职能。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市场局”)负责生产场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办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注册要求  第四条(注册申报)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向市药监局申请首次注册。  第五条(基本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的格式、目录提交注册申报资料(见附件1、附件2)。  其中,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以使用原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应当体现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关系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原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供双方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佐证文件。说明文件可以包含双方的股权关系说明等,佐证文件应当包括距注册申请日期最近的注册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书》等含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报告并已按主管部门要求上传或披露。相应说明和佐证文件由市药监局存档备查。  第七条(授权书)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医疗器械注册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注册申请人使用原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开展注册申报和生产产品的授权书。  进口医疗器械转产的授权书应当经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  第八条(承诺书)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主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转产的型号规格、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相比,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本次注册申请提交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并与向原证注册部门提交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原注册产品在近2年内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不涉及许可申报资料造假问题。  第九条(注册体系核查资料) 申报进口转产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对比报告。  第十条(注册体系核查) 市药监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转产前后产品设计开发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见附件3)。  注册申请人二年内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用产品的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且未出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重缺陷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现场核查。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批量申报、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且同期受理申请的,可以合并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章 生产许可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按照本规定取得产品注册证后,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向市药监局或者浦东新区市场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二条(生产体系核查) 市药监局、浦东新区市场局依职责开展核查,确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注册人二年内已在同一生产地址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的,且未发现注册和质量管理体系真实性问题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重缺陷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生产体系现场核查。  申请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合并实施生产许可核查。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 市药监局建立咨询专线,对转产医疗器械涉及的产品检验、申报流程、审评要求、体系核查等问题做好解答。对同时涉及审评、核查和检验内容的咨询事项,审评和检验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提高服务效率。  注册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物医药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应当加强与市药监局的沟通,协同做好转产工作的信息排摸、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前置服务) 市药监局可以根据注册申请人需求,实施转产产品注册前置服务(见附件4)。  第十五条(批量管理) 市药监局对转产第二类进口创新医疗器械,或者批量转产的医疗器械,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十六条(审批时限) 市药监局对于经审评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七条(工作协同) 市药监局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省、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医疗器械转产工作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同类产品,是指具有基本相同的工作原理、预期用途、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医疗器械。  第十九条(通用规定) 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转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获批后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事项,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9月30日止。  附件:  1. 转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 转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3. 转产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重点  4. 转产产品注册前置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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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的解读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8月14日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现将《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04号)(以下简称“104号公告”),通过优化有关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在鼓励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将已获证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转入中国境内生产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和上海市先后发布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均对支持优化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医疗器械转移至境内生产作出规定。《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报已取得进口或者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转入本市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基于上述背景,上海市药品监管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规定》,作为上海市《条例》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五章20条,包括总则、产品注册要求、生产许可要求、咨询服务、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设定参考30号公告内容,呼应上海市《条例》的要求,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持对进口和国产医疗器械转产标准的一致性,体现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其中原注册人和转产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  (二)细化注册资料申报要求和体系核查要求  《规定》将104号公告、30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相结合,以附件形式分别对注册申报内容予以细化,提高《规定》执行的便利性。其中,在注册资料申报方面,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以使用原注册申报资料。  在体系核查方面,上海市药品监管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转产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生产体系开展核查。符合条件的注册、生产质量体系核查,可以适用减免和合并检查。  (三)明确咨询服务流程和内容  设立专门章节,对咨询服务的内容予以明确,包括建立咨询专线、鼓励批量转产、实施产品注册前置服务,提高审评效率,提升企业的感受度。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首先,转产产品依据现行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属于第二类。考虑到国家药监局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存在动态调整,对属性与现行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不一致的转产产品,注册申请人需要证明相关产品属性为第二类,必要时建议申请产品分类界定。其次,《规定》仅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转上海生产情形,原注册证已失效或注销的不适用于本文件。第三,转产产品在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主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转产的型号规格、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相比,应当不发生实质性变化。比如,某转产产品与原注册产品相比,在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规格型号减少,在相关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注册申报资料  《规定》第五条明确,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的格式、目录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以使用原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应当体现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如果原注册产品发生过变更,应当一并提交历次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出具使用相应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清单。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经审查,如果认为注册申报材料不足以保证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时,可以要求注册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关于前置服务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市药监局根据注册申请人需求,实施产品申报前置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前置服务是针对转产注册的沟通交流形式之一,非提交注册前的必经程序。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注册申报前,就同一转产注册事项多次提出前置服务需求。前置服务意见用于指导注册申请人完善相关注册申报资料。 注册申请人如在取得前置服务意见之前,通过“一网通办”正式提交了注册申报资料,前置服务终止。  (四)关于产品注册证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转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后续办理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事项依法依规开展,不再与原进口或者外省市产品办理相应事项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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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50805批)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50805批)信息审核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审核结果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50805批)审核结果 二、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选择公示中的药品信息进行申诉或质疑。 三、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2.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四、公示期: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5日。 五、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药品,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六、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将于2025年8月26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挂网产品公布查询。 挂网方式按《关于做好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本批公布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八、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应在30天内提出调价申请。如出现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65332056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8313372、63606934、65388795、6535787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703室 基药备案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基药备案地址: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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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20250805批)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和《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云南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20250805批)信息审核工作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审核结果云南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20250805批)审核结果 二、公示期: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5日。 1.公示期内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选择公示中的药品信息进行申诉或质疑。 2.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2)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三、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药品,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四、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将于2025年8月26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挂网药品公布查询。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65332056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703室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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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四批)的公告

    2025年第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陈皮(樟头红)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四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四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品种名称1JXYBZ-PFKL-2025040陈皮(樟头红)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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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监局出台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近日,省药监局正式发布《安徽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委托生产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核心机制,有利于优化药品生产资源配置,降本增效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关键岗位人员作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最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受托生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影响着委托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直面行业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举措。在范围划定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的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对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其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培训考核方面,明确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时,可对有关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能力进行抽查评估。省药监局各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监管区域持有人新近变更的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考核,对持有人年度变更同一岗位关键岗位人员登记事项2次及以上的,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或组织开展有因检查。在责任落实方面,《管理办法》将委托生产的有关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人,明确企业负责人应当按规定配置资源组织实施委托生产的具体事项及应当主动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的具体情形;质量管理负责人等应当组织建立与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沟通程序,与生产负责人等按要求共同做好产品技术转移等工作;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确保各受托企业按照获批的生产工艺生产,对多场地生产的品种要定期开展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研究,确保产品质量一致。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在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资质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频繁等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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