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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二、该细则适用于哪些范围?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发布、更正、撤回、修复等管理。三、行政处罚信息分为哪几类?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遵循哪些原则?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应公尽公”的原则。五、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哪些平台公示?通过“信用中国”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六、哪些行政处罚信息不公示?1.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2.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轻微行政处罚信息除确有必要公示的外,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七、公示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应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八、公示内容如何处理涉及隐私和秘密的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和当事人、检验机构以外的主体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是多久?轻微药品行政处罚信息确有公示必要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自公示之日算起,下同)。一般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十、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最短公示期满或已公示1年,且已履行处罚义务、消除危害后果、未因同类行为再受处罚、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十一、对公示内容、期限等有异议怎么办?可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或直接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该局15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变更的同步至“信用中国”平台。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黑龙江省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公告(2025年第29号)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5年7月17日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一、为有力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知情权以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二、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相关医疗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认定医疗广告。三、医疗机构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发布的招募受试者、临床研究患者等信息,不构成广告。四、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分诊或者就医引导,以及按照互联网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线上解答患者咨询、指导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不构成广告。五、医疗机构在本机构服务场所(含法定控制地带)或者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以及经网站平台认证资质的“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公开发布医疗机构概况、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情况、重点学科、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流程以及医保、价格、收费、投诉方式等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以表格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医疗机构公布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信息,还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六、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卫生健康科普有关要求,以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为确保医疗卫生健康科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可以在科普宣传中介绍作为科普宣传人员的医务人员姓名、职称、所供职的主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名称及具体的科室名称。八、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五)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六)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九、除依据本指南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情形外,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内容中出现错误或者引人误解的,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由其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监管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依职责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十一、对于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后,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广告审查机关通报医疗机构的广告违法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十二、医疗广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人死亡、重伤、毁容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三)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含《中医诊所备案证》)的非医疗机构,以及未办理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进行引流、推介的;(四)一年内发布两次以上(含两次)违法医疗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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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指南》的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加,对医疗健康养生方面的知识也更为关注。由于医疗广告、医疗信息和医疗科普在表现形式上较为相似,广告监管实践中难以有效区分,一方面给医疗机构开展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面向公众的医疗科普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给部分不法之徒借助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亟须出台《指南》以进一步细化医疗广告认定原则和标准。既有利于有效保障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工作,又为有力打击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二、《指南》发布的意义一是《指南》重申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确立的原则,对医疗广告发布主体作出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有助于从源头防止违法医疗广告误导群众作出错误的就医选择,进而更好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宣传,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就医信息和必要的医学健康知识,是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大众健康意识的重要举措。但必须注意防范借医疗信息公示和科普活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让便民、惠民的善举异化为不当牟利的手段。《指南》对医疗信息公示、医疗健康科普与医疗广告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更精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三是从监管经验看,要清除医疗广告存在的乱象,必须坚持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发力。《指南》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强对市场监管系统的内部培训,帮助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全面、精准领会《指南》有关规定,切实提升医疗广告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各类“神医”广告乱象的清理整治力度。二是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贯和行政指导,引导、帮助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地开展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织牢织密监管网络,更好发挥跨部门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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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认定原则、具体情形以及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规定。《指南》对不构成医疗广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同时列举了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并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间的线索移送、情况通报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指南》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和打击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湖北省局武汉分局坚持守正创新 严管优服 全力筑牢中药饮片质量安全防线

    今年以来,省局武汉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通过政策宣传、重点检查、科学制定保质期、推进追溯管理等举措,持续提升辖区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强化政策宣传,提高责任意识。年初召开武汉市中药生产监管工作会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管的通知》,要求所有中药饮片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严守安全底线,切实担当和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重点岗位人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办案件。在中药领域重点检查行动中,对辖区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2家医疗性毒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了GMP符合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40余项,责令改正5家次,约谈3家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抓典型、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促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持续合规生产经营。三是科学制定保质期,推进追溯管理。通过技术指导、政策宣贯、专家帮扶等方式,“一企一策”帮助辖区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建立稳定性考察体系,科学制定中药饮片保质期,规范标签标识管理,根据《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在2025年8月1日以后生产所有中药饮片标识保质期。积极推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管理试点工作,目前辖区所有在产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均已开展此项工作,部分企业在产产品已经完成赋码工作。下一步,分局将继续按照国家药监局部署和省局要求,持续开展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治理工作,深入落实省局优化营商环境和涉企检查有关措施要求,全力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助推湖北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省局武汉分局)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湖北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药监〔2023〕48号)的基础上,增补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形成了《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1)。同时,制定了《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8月12日—2025年9月1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反馈至电子邮箱68759578@QQ.com,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裁量基准和(或)不予处罚清单反馈意见”。如需书面反馈,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裁量基准和(或)不予处罚清单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附件1: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2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四川省
  • 贵州出台实施意见 落实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支持举措

    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出台《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围绕“科研转化、靠前服务、绿色通道”三大核心,系统部署优化监管服务举措,全面提升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一是强化技术支撑,加速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建立“项目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器械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协调省内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优先开展临床试验,着力推动临床试验进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临床试验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二是优化服务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发挥省药品监管局医药产业发展靠前服务专班作用,组建专家团队,对纳入国家药监局特殊审批程序的高端医疗器械,在注册申报前给予“一对一”辅导,覆盖从厂房建设、注册资料准备到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的全链条服务。为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在检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力争将检验周期压缩至协议约定时间的80%,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三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专门设置“加强上市后监管”条款,明确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高端医疗器械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积极探索监管方式创新,推进检查关口前移、分阶段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模式,运用医疗器械警戒新工具、新方法,提升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能力,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管闭环。省药品监管局在实现“两品一械”审批事项“全程网办”率100%、42类证照电子化率10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监管服务数字化水平和政务服务效率。与此同时,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检测资质扩项成效显著。检测品种和参数较2020年增加3.5倍,为高端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和产品上市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随着《实施意见》的落地,贵州省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将享受从研发到上市后监管的全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将进一步激发贵州省医疗器械产业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医疗器械 贵州省
  • 安徽关于标识平台相关药品基药序号的通知

    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有关事项的函》,现对药品交易和招标系统部分药品目录予以相应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见附表),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采购数据信息。附表.xlsx2025年8月12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安徽省
  • 辽宁省药监局三项措施推进2025年药品集中再注册工作

    2025年,我省药品再注册证书集中到期,全省约90%的药品品种年底前需换发再注册批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精神,省药监局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三项措施,依法、有序、高效组织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年初以来,共集中受理药品再注册申请4294个,截至7月底,已完成4245个,本轮集中再注册工作主体任务基本完成,涉及品种生产不断不乱,生产经营平稳有序。  一是强化培训,提前指导。组织全省3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召开全省药品再注册工作要求线上宣贯会议,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号)要求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时了解再注册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程序、网上申报通道等注意事项。  二是加强服务,便企高效。本轮药品集中再注册实行全程“网上审批”“电子证书”,企业只需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完成签发后施行“电子证照”,为企业节省了经济成本。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受理及审批环节业务咨询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方便持有人及时沟通了解申报要求解决申报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本轮集中再注册免交《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不再要求提交产品处方工艺,降低了企业申报资料准备时间,同时缴费、发补、制证等环节专人负责、全程网办,大幅压缩了各环节办理时间,高效便民。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我省药品再注册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2025年我省药品集中再注册收尾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辽宁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药监综〔2025〕130号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25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2025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推动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管,更高水平服务保障本市药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依法履行主动公开  1.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依据法定职责,及时公开和更新相关内容。  2.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任务,做好药品监管相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五个中心”建设,突出“三医”联动改革、服务创新药械审评审批等领域,依法做好相关信息公开;严格按要求做好涉企检查相关信息公开;做好药械化日常审批注册、监督检查、抽检、处罚等信息公开;及时动态更新权责清单。  3.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依法公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过程公开,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决策审议公众参与情况、决策文件发布和解读等环节应公开尽公开。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公开,及时推送至“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二、提升政策解读质效  4. 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拟公开发布涉及企业权益或服务指导企业申报办事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同步发布政策解读。申报类、办事类政策的申报、评审、办理条件和标准原则上应作为政策解读内容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提高解读质量。  5. 打造“沪药政解”公开讲品牌。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的若干举措、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行动、临床试验质量提升、已获证器械转入上海生产等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发布同时开展“政策公开讲”。组织各直属单位结合政府开放月活动,围绕本条线惠企服务政策具体实施,适时开展“政策公开讲”相关活动,创新政策公开形式。  6. 优化政策精准服务。制定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文件制发同时赋标签推送至集成式发布,加强阅办联动。动态更新“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强化惠企政策的申报体验、匹配推送、进度告知、结果公示。及时办理政策文件相关公众留言咨询答复。  三、深化政民互动参与  7. 丰富决策公众参与维度。制定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文件,要通过座谈会、决策审议会议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听取对象体现覆盖面和代表性,其中,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50%,做好建议研究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形成工作闭环。规范做好中国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办理和反馈。  8. 拓展政府开放影响。根据全局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月活动,组织各直属单位打造本单位品牌特色,积极参评市政府开放活动优秀案例选送。结合药品主题宣传,组织开展常态化政府开放活动,加强活动宣传报道。  四、加强平台统筹管理  9. 按要求加强各类网站建设。及时转载转发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信息,积极报送相关政策信息,通过多种形式配合“中国上海”“上海国际服务门户”开展联动宣传。  10. 落实网站新媒体监测普查。按要求完成本市政府网站工作部署,做好网站监测、检查、评估、普查。做好政务新媒体监测、检查、评估、普查,加强局系统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  11. 严格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严格审核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妥善应急处置。  五、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12. 加强政策公开前审查。制发公文同步提交信息公开属性自查和保密自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性审核和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  13. 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和会办,确保各环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反馈。切实有效提升依申请件办理质效,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  14. 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及时总结本条线工作中涉及政务公开相关的工作举措做法,结合季度特色工作,提炼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加强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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