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6〕17号)的要求,我局拟注销广西辖区内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2025年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产品(名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联系人:唐 文咨询联系电话:0771-5896280咨询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特此通告。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6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26年度我省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权限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和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药工程、医疗器械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亚崖州湾科技管理局负责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层级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职称认定、流动确认等工作。二、申报条件(一)制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药监综人〔2022〕15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301/t20230113_3345947.html医疗器械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琼药监〔2026〕12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604/t20260424_4065051.html(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三)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优化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1号)规定,流动人员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符合晋升我省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办理职称确认后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不受确认满一年后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流动人员转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通知链接:https://www.zmgrc.gov.cn/show-28754.html(四)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职业资格证且符合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技人员,须先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五)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评聘结合”方式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六)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公示之日前。(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八)为做好医疗器械新旧评审条件的衔接过渡,按以下方式执行:1.新制药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2年12月23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制药工程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度及以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2.新医疗器械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6年3月31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之间,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三、申报方式职称申报实行以线下加线上的方式同时受理,即申报人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线上填报信息和提交电子材料。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程序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要求执行。(二)评定高级专技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当天)。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三)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2)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5.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7.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8.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人社部门(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招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文件、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证书。9.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10.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个人业绩。11.继续教育材料(2026年)。12.申报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供中文译文及检索中文译文。(四)申报评审、转评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3)。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封面“申评专业技术资格”栏,选填:评审/首次直接申报/直接评定/转评/破格,副高或正高。4.年度考核证明。按符合申报年限提供证明材料。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下列顺序排序,线下预审通过后再装订成册提交。(1)封面(申报职称、单位、姓名、联系电话)。(2)目录(须附页码)。(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6)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7)副高级或中级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转评人员需加附原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流动专业技术确认人员需加附流动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8)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9)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对照条件逐项阐述说明,与后附的代表性成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施教证明材料一致。(10)代表性成果。医疗器械专业有符合附则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条件的,按条件顺序附总目录页和相关佐证材料。制药工程专业若有与医疗器械专业相符的代表性成果,亦可参照提供。(11)业绩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另附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供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的材料,业绩成果谁提供谁盖章。(12)学术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发表的专著另附封面、版权页、目录或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正文等,专业学术期刊另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登陆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中的相关栏目进行查询)。发表的技术性论文另附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经新华网、知网等网站的论文查重报告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还需提供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查新证明。技术性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涉及具体的实验技能、新技术应用开发,强调实验设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创新性。能够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必须有自己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13)继续教育材料(含2026年)。按符合申报年限分年度排序,每一年度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填写,后附参训证明材料。(14)指导相关技术人员施教证明材料。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栏填写,比照条件附施教证明材料和施教对象的相关资格证书。五、线上申报相关事宜(一)系统填报的内容、上传材料的命名必须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将影响预审通过。线下提交的所有材料申报人需另留存1份,便于线上填报。(二)线上申报流程互联网访问https://202.100.247.254:8001/zcps/logonDialog.jsp即可登陆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人选择个人注册,申报单位选择单位注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4)申报人:个人注册后→在维护所属单位信息栏目填写并保存→申报单位在用户管理栏目审核个人注册信息通过后→个人才可以在个人申报栏目,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电子支撑材料,确认无误后一键提交所有信息→申报单位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申报单位:单位注册后→在临时单位信息管理栏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并上报→上级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才可以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本单位申报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栏目填写信息,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在单位上报栏目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六、有关要求(一)申报人仅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并要如实填写。各单位在申报前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继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在通过率内开展职称评审,采取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二)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依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必须由单位派专人统一审核报送,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按原申报渠道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领取职称证书时,经办人将申报材料一同取回。七、申报时间、地点、方式(一)制药工程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9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4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14日17:30。医疗器械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3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9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29日17:30。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完成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扎堆提交,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二)申报地点: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咨询电话:66820713、66832675。(三)参加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人员,将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评审及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附件:1.申报人员花名册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4.申报系统操作指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在全面总结2024年版试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近日,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及配套《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重点聚焦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事项,精准确定免罚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对免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1项无过错免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增1项网络销售者未按要求及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同时,删除原清单中不合格中药饮片轻微不罚的情形,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修订后清单共列不予处罚事项14项。二是明确标准,统一执法裁量尺度。结合监管实际,参照外省实践,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一般认定为不超过500元,作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同时,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收缴物品清单》2个法律文书范本,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适用。三是宽严相济,强化包容审慎监管。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引导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强调对触及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确保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根本遵循落到实处。据统计,2024版规定实施以来,全区累计适用免罚案件45起,其中“轻微不罚”8起、“无过错不罚”21起、“首违不罚”16起,有效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和基层医疗机构合规成本与信用风险,充分释放包容审慎监管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免罚制度落地执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法治保障促进全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6日
为进一步夯实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省药监局依据法规规章的变化修订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并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特此通告。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藿香清胃胶囊、虚汗停胶囊和消食理气颗粒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4月28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6年7月29日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感冒灵口服制剂(颗粒、胶囊、片、茶)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6年10月1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6年7月16日
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开始实施,我局陆续发布了400余个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在全面梳理和核对的基础上,结合生产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对部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勘误。现将荭草等3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表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在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实施过程中,请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我局。特此公告。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表.xls
2023年5月4日,我局发布第十六批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中“检查项”的修订申请,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对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pdf
为统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年度报告填报格式,规范填报内容,保证填报质量,为机构监督管理提供客观、准确、高质量数据,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年度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9月4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至邮箱lim@cfdi.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年度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附件:1.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年度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pdf2.年度报告模板(征求意见稿).pdf3.意见反馈表.xls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