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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药品零售行业是国家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围绕保障人民健康、强化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持续深化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药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提高零售连锁率,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医药健康的需求。从省内实际看,近几年我省的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是主体责任缺失、质量管理缺位等风险依然存在,投诉举报纠纷、药品零售“闭店潮”等现象也随着网络销售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而持续演进,滋生新的风险。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不仅是行业自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的有关要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我省药品流通产业结构,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谋划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5.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7.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9.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11.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消费函〔2026〕12号)。三、主要内容《若干举措》共五个方面十七条。一是在优化许可方面,制定了鼓励兼并重组、优化定点准入、优化经营规范3项具体措施,在保障公平前提下,对许可程序、许可审批时限、医保定点规则等进行全面优化。二是在改革赋能方面,制定了规范调剂、规范远程审方、优化网售模式3项具体措施,允许零售连锁总部为其所属门店提供更多的人力支持、技术支持等,进一步放大降本增效成果。三是在推动转型方面,通过支持批零一体、支持处方流转与医保统筹支付、鼓励多元化发展、助推数字化转型4项具体措施,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多元发展,助推其转型升级,实现良性发展。四是促进合规方面,以夯实基金使用管理责任、推动有序经营、规范药学服务3项具体措施为抓手,进一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履行医保基金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法、规范经营。五是在保障安全方面,通过强化履约管理、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加大行刑行纪衔接4项具体措施,推动药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四、特别说明国家历来重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优化许可流程,提高零售连锁率。本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对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优化药品流通产业结构的有关要求,统筹安全与发展,聚焦行业发展堵点痛点提出具体举措,相关举措既包括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也有助推所有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还涵盖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以期通过深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五、施行日期《若干举措》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后续国家、省政府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咨询人:常辰,来昕;0571-88903251,0571-88903353。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浙江省
  • 关于公开征求“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相关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新方法(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NAMs)的研究和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药审中心将启动“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即“先锋计划”(Propel Innovation and Operation of NAMs to Enhance Efficiency in R&D, PIONEER)。 我中心现对“先锋计划”的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孙涛、尹华静 联系方式:sunt@cde.org.cn、yinh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7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师协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国际化 药学服务指南》《中英文双语标识与 服务用语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从传统药品销售终端向综合性健康驿站转型,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国际化药学服务指南》《中英文双语标识与服务用语规范》,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附件:1.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国际化药学服务指南2.中英文双语标识与服务用语规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 南 省 药 师 协 会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海南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黄芪片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6年第62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黄芪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4月1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2日附件1 品种名单序号品 名规 格(组成)类别备注双跨申报类别1黄芪片每片重0.41克乙类双跨一类附件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黄芪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黄芪片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补气固表。用于气短心悸,自汗。[规格]每片重0.41克[用法用量]口服。一次4片,一日2次。[不良反应]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便秘、瘙痒、皮疹、头晕、乏力、胸闷、失眠等。[禁忌]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3.本品宜饭前服用。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注:本说明书范本原则上不得删减,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范本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6年第58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甲氧依托咪酯等3个品种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6日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第二类序号中文名英文名CAS号备注1甲氧依托咪酯Methoxyethyl Etomidate1567838-90-7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2乐瑞托咪酯Lorotomidate2093287-60-4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3索安非托Solriamfetol561069-23-6

    法规 / 修订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化妆品标准立项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6〕53号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监局批准《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化妆品标准立项。  请你单位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采用快速程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做好标准的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保证标准制定质量。  附件: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7月7日附件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名称制修订类型承担项目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化妆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相关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新方法(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NAMs)的研究和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药审中心将启动“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即“先锋计划”(Propel Innovation and Operation of NAMs to Enhance Efficiency in R&D, PIONEER)。 我中心现对“先锋计划”的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孙涛、尹华静 联系方式:sunt@cde.org.cn、yinh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7日 相关附件: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4bd78d4d9d92a28cca032d13f7aa66a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 年)》的通知(粤药监许〔2026〕29 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促进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源头创新,完善以临床需求为起点的医工协同创新机制,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广东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广东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推进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聚焦医工深度融合,促进更多临床创新成果向医疗器械产品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2026年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粤工信消费函〔2026〕8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6〕28号)有关要求,通过广泛挖掘医疗机构临床创新成果,建立健全“征集筛选—对接匹配—辅导培育—转化落地”全链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临床创意源头供给—医工协同技术攻关—央地联动培育赋能”的创新生态,畅通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路径,培育一批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上市,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2026-2028年)持续建设,构建运行有效、路径畅通、服务精准的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征集筛选一批临床创新成果。每年征集300项以上临床创新成果,至2028年底征集900项以上纳入“春雨行动”项目清单,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重点转化项目。  (二)对接服务一批重点转化项目。每年开展12次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注册辅导会,至2028年底推动150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完成产品定型,服务100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进入注册环节。  (三)引领形成一批典型示范成果。平均每年推动25个以上重点转化项目进入国家/省级创新或优先注册通道,至2028年底推动形成8个以上示范性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组织申报动员。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聚焦临床痛点,主动挖掘、推荐具有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创新成果。在年度科研课题申报、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加强“春雨行动”动员宣传,组织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积极报送优质成果转化项目。  (二)建设申报咨询系统。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搭建“春雨行动”双平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登录“广东省临床医学科学数据平台”(https://cmsdc.gdhealth.net.cn)的“春雨行动”信息采集模块,完成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数据信息的填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搭建“春雨行动”申报咨询平台(http://gdcec.gd.gov.cn),在线提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表格见附件)、政策咨询、注册辅导、匹配对接等服务。两部门按照省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要求,实现平台数据共享。  (三)建立筛选工作机制。省药品监管局制定完善项目筛选标准,细化项目筛选流程,及时组织筛选出具有临床应用价值、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重点转化项目清单并动态管理。  (四)组织企业对接匹配。依托省药品监管局“春雨行动”申报咨询平台,开通与生产企业对接模块,实现项目需求发布、企业精准检索、双向选择匹配等功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百企百院粤医行”系列活动中开设专场对接活动,省药品监管局定期在医疗机构、产业聚集区组织召开专题医企对接会。对成功匹配生产企业的“春雨行动”转化项目,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优先安排注册检验。  (五)加强注册辅导培育。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加强对转化项目的辅导培育。其中,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备案指导;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省药品监管局按照“专人辅导、全程跟踪”工作原则,提供从研发设计到注册的全流程服务;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央地联合服务机制开展前置服务,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国家前置审评服务通道。  (六)支持港澳临床转化。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器械产业协同优势,支持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港澳医疗机构(含医务人员)联合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探索真实世界数据在港澳医疗机构转化项目临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为医疗器械产品在内地注册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七)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需求,推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等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示范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等服务平台,助力加速转化产品。鼓励高水平医疗机构以联盟形式开展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八)加快开展临床应用。对“春雨行动”转化项目获批上市的创新产品,省医保局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审核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创新成果转化产品,率先使用本机构临床创新成果转化产品。  (九)强化正向激励引导。鼓励医疗机构建立以“春雨行动”项目转化为导向的激励制度,将临床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作为科研工作量、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成果团队将临床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为医疗器械注册上市的,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审,在评先评优、岗位聘任中予以指标权重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药品监管局建立“春雨行动”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春雨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贯,广泛宣传项目申报条件、转化路径及激励政策。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定期发布“春雨行动”工作动态和优秀案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转化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春雨行动”配套支持措施,支持产业集聚区在项目资金、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职称评定、尽职免责等现行政策,激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临床创新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安徽省关于公开征求《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行为,统一搬迁全过程合规管理标准,指导企业有序开展搬迁规划、技术转移、变更管控、申报审评等全链条工作,防范搬迁期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及电话:刘长明,0551-62999241。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5室,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40430145@qq.com。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2.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安徽省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6年第二季度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信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将我省2026年第二季度119个保健食品备案信息予以公布。保健食品备案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我省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具体信息,可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在线系统—河南省食品许可备案公示查询服务平台—保健食品备案公示”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2026年第二季度保健食品备案信息表   2026年7月6日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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