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731 为推进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的临床研发,提升与申请人及研究者的沟通效率,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吕俊 联系方式:lv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 《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 2 《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3 《脑胶质瘤治疗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为进一步推进ICH《M15:模型引导的药物研发》指导原则在国内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该指导原则实施建议和中文翻译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邮箱gkzhqyj@cde.org.cn。 附件:1.M15指导原则中文版 2.M15指导原则英文版 3.M15指导原则实施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31日
京药监发〔2026〕147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在总结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服务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创新产品研发,现将《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26年7月30日 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方案 为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更高台阶,根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北京市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协同创新、便利通关、风险联控”的原则,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便利通关工作,建立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进一步提升进口便利化。 二、适用范围 “白名单”由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两部分组成,申请单位与进口物品需要一一对应。 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且为报关单实际收货人或者消费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研发工作相匹配的研发能力,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具有对进口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进口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进口物品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但未在国内外按照药品批准规定上市销售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但不符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4号)规定的情形,无法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导致无法通关放行。进口物品不包含列入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物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产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对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物品、符合一次性进口办理条件的物品,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进口物品仅限申请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销售、赠与、交换等其他用途。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市药监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参与的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整合资源要素,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 (二)“白名单”的认定 1.本市企业(研发机构)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见附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口申请。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分派“白名单”的认定任务。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白名单”申请单位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申请单位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认定。 3.市药监局负责“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认定。 (三)“白名单”的发布 “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完成后,由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汇总,经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即时公布并动态调整。同一申请单位再次进口相同物品时,对于研发用途和进口物品属性均与前次申请一致的,申请人在提交进口申请后,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免于认定,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直接公布。“白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通关手续,有效期限届满后,申请单位需重新提出申请。 (四)便利化通关 对纳入“白名单”的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在北京口岸进口时,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办理通关手续。 (五)事中事后监管 研发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做无害化处理,并在研发结束后1个月内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口物品的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体现物品实际流向的原始管理记录资料,自研发项目结束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5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料档案保管时限超过5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开展“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将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移出“白名单”,两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单位“白名单”申请。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违法违规信息按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白名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筹、推进“白名单”评价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申请单位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对进口物品的全流程追溯能力、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负责所进口物品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流弊。申请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采购、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台账,并接受进口物品全流程监管。 (三)强化主动服务 市药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讲等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走访和集中座谈等方式,深入企业(研发机构)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研发机构)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白名单”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京药监发〔2022〕166号)实施期间发布的进口物品“白名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附件 “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表(附后)。 2.申请单位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限首次申请)。 3.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物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申请单位的研发条件(限首次申请)、使用管理(限首次申请)、追溯能力(限首次申请)、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说明和管理文件复印件。 4.承诺书(附后)。申请单位书面承诺所进口物品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赠与、交换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等内容。 5.拟进口物品的国外获准证明材料(如有)。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如有)。 7.货物合同复印件。 8.其他认为需提交的材料。非首次申请应说明有关资料文件较上一次申请时是否发生变更并列明具体变更内容。已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提交变更后的资料文件。 二、办理程序 1.符合范围的申请单位,按申请资料要求准备资料,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5526915)提出进口研发用物品的申请。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在接到认定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名单”申请单位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市药监局应当在接到认定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 3.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即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由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白名单”申请表 物品名称 (中文) (外文原文) 商品HS编码 对应商品 名称 规 格 包装规格 拟进口数量 拟进口时间 物品生产厂名称 物品生产厂地址 产地 申请单位 具体研究用途 联系人 单位(公章) 电话 邮箱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保证申请资料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翻译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所申请进口物品仅供本单位研发使用,不用于临床、上市销售、赠与、交换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如违反本承诺,我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18号)和《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渝医保发〔2025〕40号),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为保障企业申报挂网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2026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已在重庆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或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药品新增挂网申请的,且产品资质符合受理条件的新增挂网药品。二、时间安排8月3~9日,药交所集中受理核验企业提交的挂网申请相关信息,核验过程中如需企业补充澄清材料的,企业须在8月7日前通过系统提交。8月10~11日,药交所对挂网申请初验通过的产品核验其报价是否符合相关挂网条件。8月12~13日,请相关企业登录系统查看【挂网申请管理-按产品报价】中报价药品(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除外)“是否需确认价格”,若显示为“是”则须在【药品包装价格确认列表】中对“待确认”产品的核验价格进行确认;若对核验价格存疑,须通过系统进行申诉。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新增挂网申请的药品,均须进行价格确认。操作路径:【药品管理】-【挂牌商品管理】-【药品包装价格确认列表】-选择产品-确认价格则点击“确认”;不接受价格则点击“拒绝”;价格存疑则点击“申诉”,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诉材料。8月14日,药交所开放药品挂网工作企业接待日,现场集中为企业提供咨询解答。8月14~20日,挂网申请核验通过且确认价格的药品通过系统公示并接受企业投诉,投诉路径:【药交网】-【意见反馈】-【新增】。8月21日,申报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网。三、注意事项1.企业请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市的挂网价格。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平台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2.企业请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验意见,如未在要求时间内澄清的,挂网申请将核验不通过。3.挂网申请核验不通过或未确认核验价格的产品将不予挂网。4.如有疑问,请拨打400-039-2233按1号键转药品业务咨询。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30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组织起草了《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5日。意见反馈邮箱:hczd@nhsa.gov.cn附件:1.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2.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编写说明3.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意见反馈表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宗药管函〔2021〕367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2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经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决定将射干、紫菀、石斛、薄荷、徐长卿、仙鹤草、桑枝、青蒿、茜草、鹅不食草、紫苏叶、知母、夏枯草、南沙参、苦参、虎杖、葛根、防风、白头翁19个品种列入《河南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第四批)》。特此公告。2026年7月29日
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2.2类改良型新药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电话:0311-66906539附件: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2.2类改良型新药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7月29日
按照《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和修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我局组织对堵喇等中药(民族药)标准草案进行了审核。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本文发布之日起10天。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1678494247@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标准意见反馈”。 附件:堵喇中药(彝族药)标准(征求意见稿) 松叶、峨参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粉萆薢、佛手(丝)、钩藤3个饮片品规废止(征求意见稿) 艾叶等38品种修订勘误(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7月28日
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构建完善部门协同的药物滥用监测体系,有效预防控制药物滥用,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拟出台《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要明确具体。意见反馈表请于2026年8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联系人:樊若曦联系电话:0431-87833705电子邮箱:jilinadrs@163.com附件:1.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各药品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6年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开展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中心已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逐一联系,由于部分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已失效,无法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尚有1家企业(见附件)未及时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8月11日前携带法人授权书向我中心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中心将正式给予评级,并择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失信情况。领取地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室(药品保障部)联系电话:024-23448115、23447782邮 箱:lnszfcgzxycc@qq.com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公司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