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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及调出参比制剂目录品种清单(第四批)的通告(2026年第7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及调出参比制剂目录品种清单(第四批)。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     2.调出参比制剂目录品种清单(第四批)国家药监局2026年3月5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5号)(2026年第22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益气和胃胶囊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为:ZYB2072026010。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3月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治疗用重组蛋白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并提高相关产品上市许可申请的药学研究资料质量,基于ICH M4Q(R2)总体框架,结合各类产品的特点,我中心起草了《治疗用重组蛋白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生物类似药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抗体偶联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邮件反馈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巩 旭,Email:gongx@cde.org.cn; 赵 靖,Email:zhaoj@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3月9日 相关附件:治疗用重组蛋白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生物类似药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抗体偶联药物上市许可申请质量综述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指导原则起草说明.pdf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青海出台九项举措 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监管助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监管,推动中药材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以全链条管理赋能产业升级,助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提出,5年内完善中药材全环节标准,引导主体落实“六统一”管理;到2030年实现产业布局、基地、生产、加工、产品全面升级,提升品质、市场与品牌竞争力。围绕当归、党参、黄芪、枸杞、大黄等特色药材,青海将打造主产区连片种植带,推广联农带产模式,建良种繁育与标准化基地,推行绿色生态种植,推进产地智能加工,提升附加值。同时强化技术与标准建设,培育“青字号”品牌,健全流通体系,严管质量安全,禁止违规种植加工,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为保障落实,青海建立分级协同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宣传培训,推动规范种植落地。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青海省
  •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注册65个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6年2月)(2026年第20号)

      2026年2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65个,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年2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2026 年 3 月 9 日2026年2月批准注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注册证编号1医用碘伏棉签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682碘伏消毒棉片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693医用棉球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04医用酒精棉片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15医用酒精棉签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26医用棉签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47碘伏棉球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58一次性使用无菌保护罩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69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河南仓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7007710远红外治疗贴百年扁鹊药业(南阳)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08111腕关节康复训练器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9008212医用硅酮疤痕凝胶敷料河南沃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8313一次性使用呼吸过滤器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8008414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河南百消丹华南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9415液体止鼾器河南百消丹华南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9516一次性使用肺结节定位穿刺针新乡市利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2009617医用口腔溃疡含漱液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7009718远红外磁疗穴位贴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09819增材制造个性化骨科手术模型河南省驼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2009920医用透明质酸钠液体敷料河南嘉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10121远红外理疗贴外治医学技术(河南)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0222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10323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管套装郑州迪奥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10424一次性无菌止血夹河南立科达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3010525经颅磁刺激治疗仪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0626认知功能障碍评估与训练软件新智心(河南)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1010727经颅脉冲电睡眠治疗仪河南九合一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0828灸疗装置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10929灸疗装置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11030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焦作市亿中弘工贸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11131医用远红外凝胶百年扁鹊药业(南阳)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232一次性使用可视双腔支气管插管河南埃纳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8011333红外光灸疗机河南瑞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11434医用外科口罩新乡市利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1214141535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乡市利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1214141236红外肛肠治疗仪河南大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537神经肌肉刺激器河南中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638医用痔疮凝胶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6439一次性使用备皮包河南星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6540丙戊酸检测试剂盒(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6641定制式矫治器郑州粤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7006742流式细胞仪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2007343医用电动诊疗床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5008644温热理疗床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08745便隐血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8846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8947转铁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9048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9149肌酸激酶同工酶MB/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9250玻璃体温计周口润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7009351经颅脉冲电睡眠治疗仪奥琳德(河南)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752热敷贴河南三泰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853腹部热敷贴河南三泰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11954医用磁疗贴河南三泰药业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12055一次性使用体表引流导管套装山杰医疗科技(郑州)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12156眼用超声雾化器郑州清爽视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20012257医用重组胶原蛋白头部液体敷料郑州大医微创技术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14007858胃蛋白酶原Ⅱ 测定试剂盒 (胶乳免疫比浊法)郑州楷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7959胃蛋白酶原Ⅰ 测定试剂盒(胶乳免疫比浊法)郑州楷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08060振动排痰机郑州航空港区羽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9008561谷胱甘肽还原酶测定试剂盒(酶速率法)郑州楷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10062厌氧培养瓶(比色法)河南杰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12363需氧培养瓶(比色法)河南杰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12464个性化3D打印手术模型郑州晟者科技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02012565需氧培养瓶(荧光法)河南杰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械注准20262400126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南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14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邮件请注明“重庆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915办公室  电子邮箱:1097511152@qq.com  传    真:023-60353714  附件:1.重庆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反馈表.doc     3.《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附件:重庆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等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追溯要求,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形成互联互通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逐步构建覆盖全市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到2026年6月底,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95%(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到2026年12月底,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以上,其它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应当做到应扫尽扫。  二、工作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合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核对上游入库药品追溯信息,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使用药品追溯相应设施设备。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上传设备,及时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持有人追溯系统);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同时要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和上传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规范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及时向上游企业反馈),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销售退回入库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规范药品出库管理。药品出库时,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鼓励开展购药信息化登记,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在退货给上游企业、不合格品处置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5.加强委托储运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委托药品储运的,应当对受托方药品追溯扫码能力进行评估,约定药品追溯扫码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接受药品委托储运的单位应当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配合委托方开展追溯扫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严格追溯数据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要求保存追溯相关数据,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二)医疗机构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药品追溯体系,配置和采购、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开展入出库扫码。及时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追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在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上传入库追溯信息,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3.医疗机构在药品门诊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记录出库追溯信息。医疗机构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行为要规范执行扫码追溯,防止误扫其他销售单元的追溯码(整箱/板的大码、中码),保证药品使用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  4.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医保数据采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三)药品追溯系统运营单位  药品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持续完善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满足药品追溯管理工作要求,保证追溯数据安全。应当提升追溯系统服务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企业和医疗机构规范追溯操作。要协助监管部门推进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向国家及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提供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全品种全链条追溯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实施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统筹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落实主体责任。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质量管理重要内容,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定期对追溯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核查核验,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追溯信息准确、追溯链条畅通。  (三)强化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贯通协同,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和发挥药品“大数据+智能化”在问题品种追溯、监管风险研判、案件线索查处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完善线索推送和联查联办机制,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倒卖串换医保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的宣贯和培训力度,督促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确保法规政策落地见效。同时督促其加强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培训,明确追溯系统信息采集要求、常见问题处理等内容,确保规范扫码和上传。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公众积极参与,营造多元共治、社会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药品追溯要求。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进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系统建设,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起草过程  在海南、河南等省市调研的基础上,市药监局深入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级医疗机构、社区医院、诊所等单位开展调研,组织医药相关行业协会、部分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代表等召开研讨会,全面梳理我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参考全国各省做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总体原则制定了《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四、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三个部分。  一是工作目标。考虑我市医疗机构类型多样,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在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差异较大,结合我市药品追溯体系实际建设情况,按照分步实施原则,设置了2026年6月底和2026年12月底两个时间节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95%,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可放宽至2026年底,其它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做到应扫尽扫。  二是工作内容。考虑到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实施追溯制度的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方案》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开阐述。药品经营企业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配置使用药品追溯相应设施设备、规范药品入库管理、规范药品出库管理、加强委托储运企业管理、严格追溯数据管理等6部分,医疗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出库管理、按要求提供追溯信息等4部分,对制度建立、设施设备、药品入出库管理、数据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要求。最后还对药品追溯系统运营单位持续完善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追溯系统服务能力、配合监管部门提供追溯信息等提出了要求。  三是工作要求。从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培训等4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序号原文内容建议修改为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新增内容……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重庆市
  • 关于更新《江西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2026版)》等药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江西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2026版)》等药品进行更新。此次西药中成药新增277个品规,变更1388个品规,停用8个品规,共计1648个品规,555个品种进行更新,具体如下。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部分名称变更的通知》,调整中药饮片名称变更有25个品种。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纳入“双通道”管理92个品种,180个品规。变更现行双通道药品381个品种,1363个品规。三、根据《关于做好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98个品规。四、依企业申请新增同通用名下双通道药品2个品种(注射用卡非佐米、注射用醋酸地加瑞克)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五、对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5个国谈药品,8个品规,按《目录》规定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各统筹区要采取有效举措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自2026年7月1日起,这部分药品不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本通知自2026年3月10日零时起执行,我省新增纳入“双通道”管理的92个药品与新版药品目录同步实施(2026年1月1日)。请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和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附件:江西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2026版)等药品变更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2026年3月5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江西省
  • 吉林省关于“元宝枫子”等5个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现将“元宝枫子”等5个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30个工作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及实验数据,及时来函,或直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我局。公示期满未有意见者视为同意。联 系 人:商旭娟 电话:0431-81763183。电子邮件:1072716808@qq.com。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后楼,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邮编:130033。附件:“元宝枫子”等5个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1.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品种公示目录2. “元宝枫子”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正文3. “山梨叶”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正文4. “猴头菇”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正文5. “蕨”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正文6. “蜜蜂巢脾”吉林省中药材标准草案正文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吉林省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9个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年第一批)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引导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按照国家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了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已完成9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制修订,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年第一批)目录2.《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年第一批)正文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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