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泉市药物警戒中心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阳煤集团总医院联合开展的药物警戒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双方共同撰写的论文《基于CHPS系统与人工智能构建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分析-上报闭环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在第十届中国临床合理用药大会征文活动中,经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临床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与药立方平台联合评审,被收录至“药立方医药知识资源总库”。该成果不仅体现了较高学术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也标志着该市在探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创新模式方面迈出关键一步。该研究成果通过优化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CHPS)填报模板、开发精准的主动监测逻辑规则、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不良反应因果分析,并配套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系统推动了医疗机构ADR监测从传统被动收集向精准化、常态化主动筛查的转型。该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上报滞后、监测效率不高、分析不够精准等问题,构建了基于CHPS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监测-分析-上报”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了ADR监测能力质的飞跃:监测敏感性显著提升,上报量增长883.45%;数据完整性持续增强,报告完整率超过94%。此项成果的取得,源于监测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深度协同。双方通过技术共研、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打破了以往存在的技术壁垒,推动“监测+医疗”协同机制走向实质化、常态化,为持续提升阳泉市药物警戒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不仅为该市药品安全监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也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全面、响应迅速、精准高效的地市级药物警戒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公开主体: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条款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责任机构职能信息领导信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机构信息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内设机构设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直属机构设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权责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含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对湖南省监督管理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政策文件信息规章制度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政策法规处统筹其他政策文件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规划信息专项规划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的,以湖南省“十四五”药品安全为对象的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工作计划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湖南省监督管理局调查统计取得的相关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政府网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核准批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政府网站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信息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网站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网站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批准和实施情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以及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建设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应急管理信息应急预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重大政策转载重大政策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网站每年4月1日之前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业务事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涉嫌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和同级监测机构的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业务事项药品经营和使用 质量监督管理药品经营许可和注销情况。《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三)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企业依法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药品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含化妆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检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5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化妆品抽检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组织抽检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样检验结果。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信息公开应当至少包括:被抽样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标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承检机构名称等。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提出异议申请否认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经上述企业所在地核查处置部门综合判断情况属实的,组织抽检部门在公开抽样检验结果时予以说明;经综合判断上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组织抽检部门在公开抽样检验结果时予以曝光。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本部门组织检查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等。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第六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业务事项企业信用档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围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政府网站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政府网站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保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巩固打击“回流药”专项整治成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巩固打击“回流药”成果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7日巩固打击“回流药”成果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巩固打击“回流药”专项整治成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一、强化采购管理,严格药品购进渠道(一)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管理子系统)统一采购药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采购情形除外),鼓励和引导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通过合法的药品供应商或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依职责落实,下同)(二)执行购进验收制度。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药品时,应认真核对供货方资质,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和随货同行单,逐一查验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验收合格后应按说明书要求规范储存,不得编造、篡改验收和储存记录。(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二、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药品销售管理(三)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确保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行审方职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利用信息系统,在所属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由零售连锁总部执业药师提供远程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四)推行“人证合一”实名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落实实名就医购药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人脸验证,做到人证(码)相符,不得向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购药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买药械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五)强化网络药品销售管理。具备资质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互联网医院应依规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在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平台线上销售的非处方药品,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得违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六)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对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谈判价格销售;对在省医保招采管理子系统有挂网价格的其他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应参照挂网价格销售;其他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同一定点零售药店在线下销售药品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在互联网及第三方平台销售药品价格。(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七)推广比价工具规范药品市场。鼓励参保人员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药品比价小程序,实时查询、比对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药品价格,支持地图导航便捷购药,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额外支出。定点药店应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隐瞒、操纵药品价格,不得利用价格差非法牟利,共同维护公平透明的药品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八)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医师应按通用名开具外配处方,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外配处方纳入医疗机构统一药事管理,建立外配处方点评结果定期通报制度。严禁医疗机构利用外配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九)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处方来源。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应凭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调剂销售医保药品。对省外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不得调剂销售医保药品,不得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开具处方,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处方信息,不得代替参保人员开展远程问诊开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十)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循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限制使用条件等,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对超医保支付范围及支付限制的,应通过信息系统做到及时自动拦截,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超法定适应症或超限制使用条件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对药品“进销存”等销售信息,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十一)加快电子处方中心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全面接入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实现处方开具、流转、审核及医保结算全程可溯,不得线下私自兑换或调剂处方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电子处方打印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对处方进行审核调剂,并做好用药交代。(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四、强化手段创新,严格医保基金监管(十二)加强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关联,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推进药品在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带码挂网,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带码投标。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入库和出库环节扫描追溯码,采集药品信息。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全面推行“买卖药品要扫码,无码医保不结算”。(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十三)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相关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实施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对查实参与“回流药”交易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记分,记分结果与医保支付资格直接挂钩,年度内达到9分的立即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达到12分的立即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十四)深化智能化监管。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推进智能审核知识库和规则库在定点医药机构自建事前提醒系统中落地应用。完善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功能,加快建设大数据反欺诈专区。深化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运用大数据手段筛查重复扫码、超量开药等异常行为,积极构建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严查倒卖、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处方点评等场景的落地应用。(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五、强化部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十五)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对非法印制、张贴药品回收广告的行为,倒卖“回流药”欺诈骗保的医药机构,非法收购、销售药品的单位,伪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经销企业,以及制售假药劣药、伪造或虚开发票的相关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对参与倒卖药品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参保人,由医保部门视情节给予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由医保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职业骗保人和药贩子,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公安厅)(十六)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医保、公安、卫健、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深化行业治理,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行行衔接,持续完善“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格局。对“回流药”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策宣讲,主动曝光“回流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特别是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对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普及药品安全与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用药观念,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用好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应用药品追溯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中来,营造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相关附件:若干措施文件.doc若干措施文件.pdf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院:根据《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结合首批创新医药技术遴选的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将第二批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说明(一)申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规定情形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二)治疗罕见病的国谈药品不列入申报范围。(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联合用药费用可合并计算费用,需同时提供佐证材料:1.药品说明书明确指出需联合使用的;2.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推荐的。(四)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应严格按国家医保局相应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填写。(五)允许同一统筹区内不超过3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合申报(需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主体申报)。二、申报主体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三、申报程序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省级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医院技术申报数据如经查实存在不真实或误导性情形的,申报的创新技术一律判定为不通过,并取消该机构次年申报资格。四、申报方式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路径:登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菜单路径为: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创新医药技术管理-创新医药技术申报管理,进入“创新医药技术申报模块”进行填报。五、申报数量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限报药品15个,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合计5个。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单项最多可加报2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个。对开展联合申报的,不计入上述总量,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可最多再报3个,不限具体类别。六、申报时间系统开放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00至2026年3月20日17:00,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七、申报材料在线上填报时,每个申报项目应上传一份申报材料压缩包(含申报表、申报台账、介绍视频等)。填写须知及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八、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支付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做好新技术申报、初审和确定工作。(二)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要充分评估申报的新技术是否符合条件,对初审通过率过低的,酌情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格。(三)新技术目录公布后,一经发现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基金损失的,立即追回相关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宗舒淇联系电话:0571-81051025附件:1.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须知.doc 2.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表.docx 3.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台账.xlsx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1月26日(主动公开)
中检院(器械标管中心): 为满足监管急需,助推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国家药监局批准《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范式设计与应用规范 运动功能重建》《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侵入式设备 可靠性验证方法》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 请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有关要求,采用快速程序开展标准制定,做好标准的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6年1月23日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9条,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设立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压实委托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 四是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遴选工作,经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2026年8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外文版制定项目,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zhb-xbs@nifd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6年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反馈意见”)。 附件:1.2026年强制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2026年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3.2026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外文版制定项目计划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6年1月26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一批)。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一批)国家药监局2026年1月26日
化学药品创新药的晶型研究贯穿研发和申报的全过程,对创新药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加大对药品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创新药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创新药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月22日
为鼓励、规范和指导预防用mRNA疫苗的研发,经广泛调研和讨论,我中心组织制定了《预防用mRNA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预防用mRNA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