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适宜按病种付费的中医优势病种推荐目录的通知》(国中医药综结合函〔2025〕255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一、明确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按照《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5版)》要求,明确中医药治疗费用占住院治疗费用≥60%作为按中医优势病种结算出院病例的基本条件。出院患者的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中医药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100%中医药治疗费用是指病案首页住院费用部分的中医类(含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中的中医治疗、中医其他(含中药特殊调配加工、辨证施膳)和中药类的中成药费(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费)、中草药费等。住院治疗费用是指患者住院期间中医药治疗费用与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物理治疗费)、手术治疗费(麻醉费、手术费)、西药费(抗菌药物费)、血费、白蛋白类制品费、球蛋白类制品费、凝血因子类制品费、细胞因子类制品费、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之和。二、增加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类别符合中医优势病种遴选条件的病种,中医住院费用低于相同诊断西医治疗DRG病组/DIP病种支付标准的,可参照西医住院费用合理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开展按疗效价值付费: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标准=相同诊断西医住院均费-60%* (耗材费+手术费)符合中医优势病种遴选条件的病种,中医住院费用高于相同诊断西医治疗DRG病组/DIP病种支付标准的,可根据中医住院费用合理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支持中医药运用和发展: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标准=该病种中医住院总费用÷病例总数三、严格按疗效价值结算条件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医保结算清单和病案首页内容进行结算,符合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要求的诊断编码和名称、收入院标准、住院诊疗规范、出院标准等条件,并达到疗效判定标准(中医证候积分变化使用疗效指数计算公式)的出院病例,才能按中医优势病种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不符合条件的病例,按照当地原有医保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疗效指数计算公式(尼莫地平法)=[(治疗前积分-治疗后积分)÷治疗前积分]×100%《通知》明确的第一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医保结算。本文件明确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见附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施范围、实施方法、日常管理与《通知》保持一致,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四、工作要求(一)强化日常管理和绩效激励。各级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优势病种的业务指导、监管与考核。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中医优势病种临床管理评价机制、配套的内部绩效分配机制等,确保医务人员及时共享医保政策红利,充分调动临床一线使用中医优势病种的积极性。(二)严格执行目录并动态调整。各级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中医优势病种目录,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新增或调整中医优势病种范围,建立本地化中医优势病种目录,支持各地同步探索创新配套激励措施。省级医保、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运行情况,持续扩大中医优势病种目录,成熟一批纳入一批。(三)加强培训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灵活形式开展政策培训宣传活动,宣讲改革进展和成效,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营造鼓励使用中医、方便使用中医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用于各统筹地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等工作,期间如国家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附件:河南省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试行) 2026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序高效开展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持续提升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对照完善本行政区域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标准,在经营许可准入、经营许可证换发、日常监管检查等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落实。附件: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药监局2026年3月2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医药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申请,现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AA371000616)。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医药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表 2026年3月25日附 件重庆医药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关信息表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证书编号重庆医药集团郑州有限公司鹿慎言鹿慎言刘章华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冷藏药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6号3层0308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路191号三号厂房1-2层《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豫AA371000616)
3月20日,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福建药监局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标志着我省药品监管改革迈入新阶段,将为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此次获批试点是我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我局将获得国家药监局授权,为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化学药品和境内责任人的境外生产的化学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申报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将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大幅缩短至60个工作日,对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药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和产业迭代升级,以及提升我省药品审评审批能力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改革试点优势,按照国家药监局“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监管科学与产业创新融合的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提升审评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引导医药产业要素集聚,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的需求。
省局各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省药品审评中心: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流程已经2026年第4次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流程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促进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促进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与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推动药品流通企业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措施。一、促进集约发展,优化产业布局(一)推动批零一体化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允许同一法人主体申办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实施一体化经营。支持企业整合供应链与零售终端,实现计算机系统、仓储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资源共享,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作效能。(二)提升连锁规范化水平。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开展并购重组,培育龙头连锁品牌,引导连锁药店向基层延伸。对符合“七统一”标准的连锁药店重组或加盟,按变更许可证办理,变更期间可不暂停经营,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三)提升进出口通关便利度。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支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稳妥推进跨境电商进口药品零售,强化跨境药品经营全流程质量管控。支持海口、洋浦打造区域性药品分拨中心,搭建集通关、仓储、物流、追溯于一体的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药品贸易枢纽。二、建设现代物流,提升流通效能(四)明确现代物流建设标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配置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现有企业应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2026年6月后换证企业,须达到现代物流及自营仓库标准。(五)支持仓储资源集约共享。鼓励集团企业内部整合仓储资源,实行多仓协同、统一管理。支持信用良好、经营满5年的批发企业,在具备自营仓库前提下,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药品,促进物流资源高效利用。(六)规范中药饮片仓储管理。专营或主营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须配置自动化分拣等现代物流设备;兼营企业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库房,确保中药材及饮片储存质量。三、规范委托储存,强化监督管理(七)严格委托储存准入要求。自2026年6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须委托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实现计算机系统数据对接。(八)规范特殊情况委托行为。零售连锁总部可委托存在控股关系的批发企业储存药品。企业进行仓库升级改造期间,可临时委托第三方物流储存,原则上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需在许可证副本备注,改造完成后恢复自营。四、严格许可管理,落实法定要求(九)统一许可证编号与表述。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规范经营范围表述,明确批发与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界限,对冷藏冷冻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经营范围实行精准标注。(十)强化证照地址一致性。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十一)完善许可证注销机制。加强许可证信息数据归集与共享。对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确保监管闭环。五、深化追溯应用,赋能智慧监管(十二)构建全品种追溯体系。依托省药品追溯节点平台,推进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建设,确保在2026年6月底前实现全品种追溯,落实“一药一码、药码同追”,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链条。(十三)压实追溯主体责任。企业须将追溯管理纳入质量体系,规范扫码采集与上传,确保全过程数据真实、完整、准确。鼓励企业升级软硬件设施,提升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与规范性。六、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十四)强化药学服务能力。支持连锁企业建设远程药学服务平台,开展远程审方与用药指导,实现基层药学服务全覆盖。鼓励药店设置双语标识,提供多语种咨询,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十五)畅通电子处方流转。对接海南省电子处方中心,规范处方流转全流程闭环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与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提升群众购药便利度。(十六)严格连锁“七统一”管理。连锁总部须对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严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连锁门店违规销售药品,维护连锁经营秩序。(十七)推动惠民服务升级。鼓励零售药店参与集采扩面,降低群众用药成本。建立重点品种库存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推广便民双语购药查询服务,保障药品供应可及性与安全性。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普博腾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注册人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提出注销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上述7家注册人持有的26张《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予以注销(注销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清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4日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清单序号注册人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1深圳普博腾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141531输液泵2广东精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60104荧光摄像系统3广东龙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400633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4广东龙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400634降钙素原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5广东龙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400635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6深圳驼人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92060119彩色超声诊断系统7深圳驼人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82061019彩色超声诊断系统8深圳驼人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060045彩色超声诊断系统9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080618压缩式雾化器10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140514电动洗鼻器11深圳驼人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172062022彩色超声诊断系统12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090775医用物理降温仪13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140513电动喷雾洗鼻器14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221185全自动凝血分析仪15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401885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试剂盒(凝固法)16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142079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7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401886凝血酶时间(TT)测定试剂盒(凝固法)18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401887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凝固法)19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220691全自动凝血分析仪20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402189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21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401118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22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0038抗凝血酶III测定试剂盒(发色底物法)23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150凝血质控品24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151D—二聚体(D—Dimer)质控品25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401153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质控品26深圳传世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02401888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凝固法)
为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守护辖区群众用药安全,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执业药师在岗、“回流药”排查、明码标价等关键环节,开展药店监督检查,用“铁腕”监管筑牢药品安全防护网。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药店是否在营业期间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是否在岗履职、是否规范开展处方审核与用药咨询服务,对药师注册信息、在岗公示情况等进行细致检查;深入排查药店药品进货渠道,重点核查药品采购记录、验收台账、储存条件等,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过期药品、篡改药品有效期等违法行为。同时,向药店经营者普及“回流药”危害及法律后果,督促药店严格执行药品追溯制度,从源头杜绝“问题药”流入消费者手中,切实斩断非法药品流通链条。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药店药品标价签是否规范、价格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存在“阴阳价”“哄抬药价”等行为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药店对所有药品实行“一药一价签”,清晰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单价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购药时“看得懂、算得清”。药品安全无小事,监管责任大于天。杏花岭区局将持续加大对辖区药店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突击抽查+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筑牢药品安全防线,让“放心药”走进千家万户。
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追溯体系建设部署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为核心,全面推进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全品种赋码、全环节扫码追溯工作。在巩固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成果基础上,分步推进药品全品种追溯数据的采集、共享与应用,逐步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二、工作安排 2026年4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医用氧、原料药等品类外,本市所有在产品种须完成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追溯数据上传工作。 2026年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须同时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在前期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已经实现覆盖的工作基础上,及时采集并向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 到2026年底前:全面落实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品种全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切实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生产环节追溯管理要求 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开展全部在产品种(除外品种同上)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时上传追溯信息等工作,保障药品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规范赋码、关联准确,可追溯、可核查。在生产入库时,应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中保存入库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相关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验证反馈。 (二)药品经营企业追溯管理要求 1. 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将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有效管理。强化内部审核与日常检查,重点核对上游企业提供的药品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实际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并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避免信息缺失、错传、漏扫等情况发生。 2. 规范追溯系统对接与数据上传。按照国家药品追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将药品入出库等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系统接口对接、软件集成、插件嵌入或硬件升级等方式,提升追溯数据采集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 严格入库核验管理。在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须及时向上游企业反馈),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NMPAB/T 1007—2019)标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并将核对信息反馈至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等情况,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向供应商退货时,应及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 落实销售与配送出库追溯责任。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销售或配送出库时,应根据实际发货包装扫描追溯码,将完整的追溯信息及时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控制和收回相关药品,配合持有人进行药品召回。 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时,应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追溯系统中调整出售药品相应状态标识,确保销售数据与其追溯状态一致。鼓励零售药店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5. 确保经营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所有采购入库、销售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相关追溯数据,确保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6. 积极配合追溯协同建设。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追溯数据授权相关工作,保障上下游追溯信息畅通互联,共同推进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接受药品委托储存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合货主方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结合药品真实流向,完成收发货等环节的扫码上传工作。 (三)医疗机构追溯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2. 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规定的药品追溯系统。上传数据应符合《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NMPAB/T 1008—2019)标准要求。医保定点单位同时按医保部门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等方式,结合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实际,科学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药品追溯实施路径,实现与医院现有药品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兼容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 在药品入库时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在使用药品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中调整使用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及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 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和医保数据采集的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持有人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四、责任分工 1. 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推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通过升级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药监部门督促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追溯信息采集,按照国家医保局规定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信息平台上及时准确完成上传追溯数据。 2.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分工,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落实追溯要求的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信息平台上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对未按照要求在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按照医保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须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赋码、扫码设备和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上传追溯信息。对追溯系统中追溯码激活、上下游数据验证匹配、进销存平衡等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核实处置,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链条畅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提升“三医”协同治理能力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日常监管,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日常检查重点,指导督促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期完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码采集应用任务,确保有专人推进落实。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落实追溯要求的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将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心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倒排进度,稳妥处置未赋码的库存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扫码、核验、上传等要求,及时处置上下游数据异常和风险预警信息,主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确保追溯链条真实、准确、完整、可控。 (三)强化数据应用。加强药品追溯数据的深度挖掘与综合应用,充分发挥追溯数据在问题品种追溯、医保基金监管、案件线索查处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实现风险识别、研判处置全环节穿透式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州)政数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政数局、财政局,各(县)市政数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省领导指示要求,省政数局、省财政厅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管理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配套完善了《集中采购文件编制指引》《评标区管理办法》《进场交易行为负面清单》等7项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吉林省交易管理通用规则及七项配套制度(20260325)1.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管理通用规则2.吉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编制指引3.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实施细则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5.吉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6.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行为负面清单7.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工作纪律8.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工作纪律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