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规范产地趁鲜切制管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228213981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趁鲜切制通知意见反馈”。附件: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13日
索 引 号MB1686999/2026-06598分 类标准发布机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6/2/13文 号便函效力状态有效文件名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 《中药材 龟甲生产技术规程》等4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26/2/13 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中药材龟甲生产技术规程》等46项湖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见附件。标准正文和有关备案信息可通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dbba.sacinfo.org.cn/)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13日附件:46项湖北省地方标准登记表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42/T 2493-2026中药材 龟甲生产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2DB42/T 2494-2026中药材 银杏叶生产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3DB42/T 2495-2026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2026/2/132026/4/134DB42/T 2496-2026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5DB42/T 2497-2026虞美人景观花海种植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6DB42/T 2498-2026波斯菊景观花海种植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7DB42/T 2499-2026宜昌毛尖加工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8DB42/T 2500-2026武当山茶加工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9DB42/T 2501-2026襄阳高香茶加工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10DB42/T 2502-2026春大豆-晚稻轮作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11DB42/T 2503-2026中药材 蕲艾叶质量分级规范2026/2/132026/4/1312DB42/T 2504-2026小香葱生产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13DB42/T 2505-2026团头鲂人工繁育与池塘养殖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14DB42/T 2506-2026抹茶生产与加工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15DB42/T 2507-202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规范2026/2/132026/4/1316DB42/T 2508-2026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资料编写规范2026/2/132026/4/1317DB42/T 2509-2026数字乡村 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范2026/2/132026/4/1318DB42/T 2510-2026湖北省“一村一图”编制技术规范2026/2/132026/4/1319DB42/T 2511-2026环境空气 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2026/2/132026/4/1320DB42/T 2512-2026建筑工程三维模型定义数据标准2026/2/132026/6/1321DB42/T 2513-2026智慧集成消防泵站技术标准2026/2/132026/6/1322DB42/T 2514-2026住宅建筑模数化设计标准2026/2/132026/6/1323DB42/T 2515-2026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2026/2/132026/6/1324DB42/T 2516-2026桥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表面防腐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25DB42/T 2517-2026公路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26DB42/T 2518-2026排水沥青路面应用技术规范2026/2/132026/4/1327DB42/T 2519-2026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规范2026/2/132026/4/1328DB42/T 2520-2026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设计规程2026/2/132026/4/1329DB42/T 2521-2026湖北省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2026/2/132026/4/1330DB42/T 2522-2026应急广播北斗卫星系统消息安全要求和系统验证规范2026/2/132026/4/1331DB42/T 2523-202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规范2026/2/132026/4/1332DB42/T 2524-2026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等级2026/2/132026/4/1333DB42/T 2525-2026X波段双线偏振天气雷达标定技术规范2026/2/132026/4/1334DB42/T 2526-2026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2026/2/132026/4/1335DB42/T 2527-2026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接入与应用规程2026/2/132026/4/1336DB42/T 2528-2026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规范2026/2/132026/4/1337DB42/T 2529-2026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规范2026/2/132026/4/1338DB42/T 489-2026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空心方桩技术规程2026/2/132026/6/1339DB42/T 1026-2026荸荠良种繁育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40DB42/T 1105-2026南乡萝卜生产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41DB42/T 1295-2026短季棉露地滴灌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42DB42/T 1634-2026珠形绿茶加工技术规程2026/2/132026/4/1343DB42/T 2111.3-2026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2026/2/132026/4/1344DB42/T 2111.4-2026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2026/2/132026/4/1345DB42/T 1528-2026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DB42/T 1528.1-20192026/2/132026/4/1346DB42/T 1921-2026湖北省工业用水定额DB42/T 1921.5-20222026/2/132026/4/13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继2019年《药品管理法》大修后,对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又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完善,修改幅度超过90%,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操作依据。 当前,药品流通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集约化、数字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对传统监管模式构成全新挑战。新《条例》的出台,正为应对这些挑战、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治框架。01法规体系重构——对药品管理法的精细化补充与制度性细化 新《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 “骨骼上增肌”式的精细化补充与制度性细化,特别是在药品流通领域,填补了多项操作性制度的空白。 在责任体系上,《药品管理法》确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的根本责任。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在委托生产、委托储存、委托运输等日益普遍的复杂商业合作中,MAH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绝对且不可转移的,任何合同约定均不得豁免其法定责任。这一细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责任虚化或“踢皮球”现象。 在监管对象与范围上,新《条例》显著拓展了监管疆界。它首次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明确纳入监管视野,详细设定了其资质审核、信息管理、行为监控及配合调查等法定义务。同时,针对药品网络销售,新《条例》清晰划定了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类别,并对处方药网络销售设置了比线下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效回应了线上售药带来的新风险。 在监管工具与手段上,新《条例》将《药品管理法》提出的药品追溯、药物警戒等创新制度,转化为覆盖药品流通全链条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规则。它要求建立全国统一、信息互通的追溯体系,并将药物警戒义务明确延伸至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标志着监管范式从终端管控向 “过程风险防控” 的深刻转型。02行业发展与趋势——监管所面临的现实图景与未来方向 深入理解新《条例》,必须将其置于当前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现实图景与未来趋势之中。当前,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呈现三大显著特点: 一是市场结构持续集中化。行业兼并重组加速,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集团化、跨区域运营成为主流。这要求监管必须能够应对企业组织架构复杂、业务链条绵长所带来的合规管理挑战。 二是业务模式深度数字化。“互联网+药品流通”深度融合,B2B、B2C、O2O以及依托社交电商的新模式层出不穷。药品交易线上线下一体化、物流与信息流分离化特征明显,使得交易行为更隐蔽、数据海量化,对监管的穿透性和技术能力提出极高要求。 三是服务分工日益专业化。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专业冷链配送、供应链管理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产业分工精细化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质量安全责任链条更长、界面更多。 展望未来,行业将朝着 “供应链一体化、物流智慧化、管理标准化” 的方向演进。批零一体化经营、院内院外市场融合等模式将更普遍;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技术将深度应用于仓储、配送与追溯环节。新《条例》正是前瞻性地为这些趋势设立了运行轨道与安全护栏。03主体责任的重塑——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内生驱动 新《条例》通过细化责任条款,强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从“被动响应监管要求”向 “主动构建治理体系” 转变。这种重塑是监管效能提升的内生驱动。 法规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建立与其经营规模、品类风险相匹配的、独立且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不仅是文件体系,更是一套必须持续运行、不断改进的有机系统。企业需要主动识别经营全过程中的风险点,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特别是对于从事网络销售、现代物流、委托储存运输等新兴或专业业务的企业,新《条例》明确了其需要具备更高的风险管控能力。例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必须建立确保处方来源真实、防止重复购药、保障配送质量的内部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 这种转变意味着,监管的“合规性检查”将逐渐升级为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全方位评估和检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部分将体现为其构建和维护高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04风险防控的强化——追溯与警戒双轮驱动的全过程管控 新《条例》通过强化药品追溯体系和药物警戒制度,构建了覆盖药品流通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双引擎。 药品追溯体系的法定化与统一化,是风险防控的“数据底盘”。新《条例》要求实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可追溯,这意味着从出厂到患者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统一的追溯系统中留下不可篡改的数据记录。对于监管而言,这些数据不再是事后追责的线索,而是进行风险研判、开展靶向检查的实时情报来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精准发现区域窜货、异常购销、仓储条件不合规等潜在风险。 药物警戒制度向流通环节的延伸,则是风险防控的“神经末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被要求系统性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这使得流通终端成为感知药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前哨,当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与追溯信息协同交互,就能通过追溯体系快速定位流通路径和库存情况,实现风险产品的精准、快速召回。 这一“追溯+警戒”的模式,将强化“从仓库到病床”的全程可视化监控与风险预警,将监管关口大幅前移。05天津监管新路径——以关键制度细则建设引领精准落地 基于新《条例》的顶层设计和天津流通市场特点,天津市监管发力的关键在于,将法规原则转化为一系列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价的地方性监管细则,以精细化的规则引领新法精准落地。 首要任务是完善天津市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相关政策和监管细则。针对同一法人同时开展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模式,细则需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做到“统一框架下的分类管理”;计算机系统如何有效隔离批发与零售数据,防止混淆;仓储区域如何设置物理或逻辑界限,确保药品流向清晰。目标是既支持企业集约化发展,又严防不同业务间的风险交叉。 二是细化天津市药品现代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验收和监管细则。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智慧物流发展趋势,细则应提升对自动化高架仓、冷链全程不间断监控、运输路径优化与实时追踪、以及与国家追溯平台深度对接的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评价标准。引导本地企业升级,吸引高端物流项目落户,巩固天津作为北方医药供应链核心节点的地位。 三是研究出台天津市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活动验收及检查细则。该细则需详细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审计要点、飞行检查程序、质量协议核心条款范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与受托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的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信息通报、联合检查、案件协查的流程,解决跨区域监管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四是更新天津市药品网络销售合规检查指南。针对线上交易的虚拟性,指南应聚焦关键风险点,不断更新升级检查方法:如何核验网售处方药的电子处方真实性;如何检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的持续有效性;如何通过比对后台销售数据、物流发货记录与前台展示信息,发现“虚假交易”或“隐匿销售”行为。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检查工具包”。06未来方向与能力支撑——构建专业化、智慧化监管新生态 新《条例》的全面实施,最终依赖监管自身能力的现代化转型。药品流通行业正处在历史性重塑的风口,天津药品流通监管面临着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交织叠加的多元挑战。未来,天津药品流通监管将聚焦三大方向,并依托“六大平台”夯实人才与科技支撑。 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转型是基石。面对复杂的技术与商业模式,监管人员必须是“专家型”人才。天津市药监局将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六大平台”的集成优势,设计靶向培养计划。重点之一是,着力培育一批既精通GSP等法规,又掌握计算机系统验证、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的复合型专家。让他们能够深度检查企业ERP、WMS系统,从海量追溯数据中挖掘风险模式,评估AI客服用于用药咨询的合规边界,成为智慧监管的“特种部队”。 监管模式的智慧化升级是引擎。未来监管将愈发依赖数据驱动,天津药品流通监管要借助现有智能监管系统,整合追溯、稽查、检验、监测等多维数据,实现药品流通风险智能识别感知 。探索利用AI模型对购销渠道异常、仓储环境偏移、物流时效延误、不良反应聚集等多重风险因子进行关联分析和动态评分,自动生成企业风险画像,实现从“人海战术”到“精准制导”的转变。 监管体系的协同化共治是保障。药品安全治理不能仅靠药监部门单打独斗。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特别是与市场监管(查处虚假宣传、反垄断)、医保(监控支付数据异常)、卫生健康(管理医疗机构用药)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同时,通过法规宣贯、信用体系建设,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最终形成 “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新生态。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26年2月11日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5〕34号),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供给(一)推进医保医疗数据开发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影像检查等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共享数据标准、类型、路径等,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精算等提供数据支撑。鼓励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时将创新药械适配的疾病及适应症范围、临床试验数据等信息,依法依规授权商业保险公司使用,为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和数据局)(二)支持商业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发疾病预测与干预保险,提供心脑血管疾病险、罕见病险等特定疾病险或创新药险等特定药品险以及覆盖创新医药的研发险、临床责任险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分红型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外籍来华人员需求的医疗保险产品,理顺投保、理赔流程,丰富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发商业健康险特色模型,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保险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环节应用。(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三)推进北京普惠健康保更好发展。持续优化产品保障水平和权益服务,动态调整特药清单,加强对创新药械的保障支持。探索完善产品销售机制,更好发挥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保障功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二、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与医药产业协同创新(四)搭建协同发展平台。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创新医药企业沟通机制,促进创新药械产品等信息共享与需求对接,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将价格合理的创新药械及基本医保目录外的肿瘤、细胞基因治疗、罕见病相关高值药械、高额诊疗项目等纳入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保险行业针对相关险种组成共保体,探索建立创新医药风险调节机制,助力医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五)推动创新药械支付模式创新。完善商保创新药遴选与准入机制,探索通过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药企业开展协商定价,加速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实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医药企业探索按疗效付费、分期支付等多元支付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六)鼓励扩大创新药械投资规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创新医药产业金融支持,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七)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支持商保创新药通过绿色通道快速挂网,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商保创新药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探索通过“双通道”机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协议药店保障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单独支付;商保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组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三、提升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八)研究放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研究参保职工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九)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人群。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将老年人、患病人群、慢病人群等纳入保障范围,更好满足“一老一小”、既往症等不同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加灵活、实惠、便利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大对新市民、新业态等群体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十)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体验。研究利用医保和第三方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提供政策宣传、产品供需对接、线上投保、订单管理、权益查询和理赔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合作,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综合服务,发挥健康管理风险减量作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十一)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网络。依托现有医保管理优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与高效对接,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覆盖网络,有效降低商业保险公司与不同医疗机构的对接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可及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四、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结算模式(十二)建立便捷高效结算机制。结合商业保险业务实际、技术支撑能力及不同保险产品特性,科学选择安全高效技术路线,推动医保商保“一站式”结算,帮助自愿参与该机制运行的商业保险公司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升理赔效率。支持西城区“医保+商保”清分结算中心建设,推进央地医保与商保同步清分联动,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西城区政府)(十三)强化数据安全防护。加强数据共享利用全过程安全防护及运行监督,完善应急响应与数据预警机制,筑牢数据安全风险防线,切实保护参保人个人信息及资金安全,确保数据合法合规共享使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西城区政府)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协同监管(十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发挥北京金融联调委作用,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理赔纠纷裁决机制,多方协同推进纠纷化解,提高保险满意度。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当的客户,提升保险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十五)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监管。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合规监管,强化日常跟踪监测,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借助市、区、医疗机构三级医保服务体系,协同开展商保产品纠纷处理;依托医保全流程大数据监管体系,探索将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应用于商保赔付流程,提升欺诈骗保识别能力。(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十六)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统计监测体系,根据医疗、疾病等不同产品的经营逻辑,实施分类监测。定期跟踪分析各类险种的赔付支出、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等关键指标,动态掌握市场运行情况,督促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障本源,加强产品创新与成本管控,实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医保局)六、强化组织保障(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各行业领域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作用,做好数据对接支持、创新医药协同等协调配合,压实部门责任,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十八)强化宣传引导。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推广。聚焦老年人、新市民、特药需求人员等重点群体,加强典型理赔案例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有效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委宣传部)
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注〔2021〕49号)要求,我局完成了鳖甲胶配方颗粒标准草案的审评工作(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10日。 联 系 人:江 娟 联系电话:0371-65567270 电子邮箱:hnyhzcc@163.com 附件: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鳖甲胶配方颗粒)公示稿 2026年2月12日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要求,充分发挥医保、医疗在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力保障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执行(一)及时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每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发布后,省医保局严格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确保其于次年1月1日落地执行。(二)优化国家谈判药品挂网程序。对国家谈判成功的药品采取优先挂网,其挂网价格由谈判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挂网材料后,省医药采购平台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审核,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平台上优先采购。(三)强化医保政策解读。通过举办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和开展医保政策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方式,加大国家谈判药品政策的宣讲和解读,有效提升医保、医疗、医药系统及社会对医保谈判药品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用药可及性。二、大力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进医院(一)压实医疗机构配备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2月份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对临床用量小,未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但患者病情必需的国谈品种可按药品临时采购管理。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二)发挥“双通道”药店协同作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畴,对临床必需但未配备的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将其流向至省内“双通道”定点药店,由该药店供应,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三)加强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监测机制,按季度监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并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对本地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较低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重点督导,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予以处理。三、健全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体系(一)完善特例单议评议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谈判成功的创新药品,对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病例,支持医疗机构按要求申报特例单议。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二)鼓励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商保。鼓励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条款,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覆盖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引导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动参加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四、强化监督管理(一)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加强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数量、质量、处方开具规范性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确保医疗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乱用药、滥用药、虚假用药和超量开药的,一经查实,按照医保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强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利益。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是保障人民健康的一项民生工作抓好抓实,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责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强力推动创新药产业健康发展,为群众有药用、用好药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2月11日,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勇强带队,对南宁市春节药品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组先后深入广西仙茱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等零售药店,实地查看药品储存、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重点核查特殊药品管控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春节期间药品供应保障、药品质量追溯、专业人员配备等情况,对企业管理工作给予了肯定。在广西仙茱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李勇强强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质控,加强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要结合节日特点和群众用药习惯,加强相关药品储备调剂,切实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药监局统一部署,紧盯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层层压实监管责任,持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春节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
日前,自治区药监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中医药局、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广西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广西首次针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实施进行跨部门系统性制度设计,通过强化对中药材生产源头规范、全程追溯,着力破解中药材质量管理难点堵点,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紧扣广西中医药产业升级需要,提出以广西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为抓手,建立对中药材GAP的实施进行检查和开展技术指导的工作机制,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国有林场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合作社、“桂十味”等中药材建设单位积极实施中药材GAP,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优化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为目标,全面提升广西中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产业成长力、市场感召力、服务保障力,促进广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加强种源基地建设、规范种植养殖、规范采收加工、建立追溯体系、规范延伸检查、鼓励优先使用符合GAP的药材、推进集采评价激励等八项工作任务,构建起从地头到药房的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闭环。为确保《意见》落地见效,自治区药监局已牵头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中医药局、医保局,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大宣贯培训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中药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全力推动广西中药材生产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为广西打造十大制造业现代化产业支柱贡献中医药力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四大亮点,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