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在国内销售、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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