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4号)。
二、申请范围
(一)持有人范围
注册地址位于本市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工作地址位于本市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二)受托生产企业范围
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为有效落实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试点品种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对受托生产企业能否跨试点行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高的试点品种,受托生产企业原则上应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三)试点药品范围
1.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2.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
(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
三、申请人条件
(一)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或者科研人员条件
1.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应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
2.具有与试点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3.应当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类别
(一)新注册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三)变更申请
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药品上市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补充申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载明的补充申请事项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六、申请流程
1、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分别填写并提交相应的《药品注册申请表》及申报资料,向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报送相应的技术申报资料。(最新报盘程序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cfda.gov.cn下载。)
2、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出具《药品注册资料签收单》。
3、我局认证审评中心对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发出《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后,发出《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我局认证审评中心自申报资料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核查以及样品抽样工作,通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
5、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抄送我局和申请人。
6、经审查合格的,由我局组织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我局行政审批不收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八、办理时限
1、我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5日内做出补正或受理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后5日内安排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
3、药检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需要同时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审评、认证机构进行审核的程序及时限,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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