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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6〕40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页面上宣传该药功效“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和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的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发布时段是从2025年9月25日至11月6日结束,后来又从2025年12月3日开始至2026年1月12日结束。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对该店铺所有九芝堂足光散销售链接进行了全面修改,改正上述违法宣传。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将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九芝堂足光散销售链接全面下架完毕。三、涉案产品九芝堂足光散是OTC外用药,该药的说明书中关于功能主治的表述是“清热燥湿,杀虫敛汗、用于湿热下注角化型手足藓及臭汗症”。“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并非九芝堂足光散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内容。四、当事人无法提供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页面上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的广告审查资料备查。五、上述淘宝平台“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链接上的宣传该药功效“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字样页面以及存在的未经广告审查的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是当事人安排一员工设计制作、搜集素材上传以及维护更新的。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该名员工每月关于制作上传维护上述广告方面的劳务报酬合共是1300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根据该员工的工资构成报酬及违法广告发布时长,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363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对药品功效陈述与该药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主治不一致,以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含图片和视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主动对涉案不当广告进行整改和下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华仁生药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5DJ08E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文侨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12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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