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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6〕004、004-1号
| 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 许*勇 | 91350600689360363E | 许*勇 | 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许*勇为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同时负责该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为直接责任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福建昇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处罚款700000元(柒拾万元整)。 2.责令停产停业10天。 3.没收许*勇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1日从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15000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000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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