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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2015年第3期,总第8期)中,涉及本市12家医疗器械企业的13批(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包括8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8批(台)产品,4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5批(台)产品。对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及其涉及企业,我局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警告、没收产品、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关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3月23日
附件
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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