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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规范中药(蒙药)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联 系 人:张焱
联系电话:0471-450711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废止、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蒙药材)标准、中药(蒙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药监局应当积极推进落实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持续加强中药(蒙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加强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畅通沟通渠道,做好中药(蒙药)标准宣贯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药监局成立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检院)。专家委员会是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建设的技术支撑,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需要自治区内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等单位协助配合生产或提供样品的,相关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 立项与起草
第十一条 秘书处整理立项建议,结合标准实施以及自治区药品生产使用实际,提出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立项计划草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议通过后,经自治区药监批准对外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监局中药(蒙药)标准立项项目,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开展,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与自治区药监局签订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包括临床价值、资源评估、立项背景和理由),临床用药情况说明,负责或参与的具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征求意见。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及自治区药监局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起草,并编制起草说明。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申请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时,起草单位应提供充分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对公示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自治区药监局及时将意见反馈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技术审核,必要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药监局按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由自治区药监局编号、颁布实施。
自治区药监局自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发布实施后,发现存在文字、数据、图表等错误,但不涉及技术内容变更的,自治区药监局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佐证材料及时进行勘误,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中药(蒙药)标准,直接收录入《内蒙古中药材标准》《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内蒙古蒙药饮炮制规范》等成册标准中。
第三章 标准实施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收载及废止情形,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对废止的标准,自治区药监局应当在局官网以通告形式公开。
第四章 标准物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药检院负责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中药材(蒙药材)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其饮片炮制方法仅净制的品种,不再另行制定相应的饮片炮制规范。
(一)自治区中药材标准编号格式:NMG-ZY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如NMG-ZYC-2025-0001
(二)自治区蒙药材标准编号格式:NMG-MY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如NMG-MYC-2025-0001
(三)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号格式:NMG-ZY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如NMG-ZYYP-2025-0001
(四)自治区蒙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号格式:NMG-MY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如NMG-MYYP-2025-0001
(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编号格式:NMG-ZYPFKL-4位年号-4位顺序号,如NMG-ZYPFKL-2025-0001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规范中药(蒙药)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废止、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完善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体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监管工作实际制定。
(一)主要框架。《细则》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分两节规定立项与起草、审核与批准发布的具体流程;第三章标准实施和废止,明确过渡期安排和废止程序;第四章标准物质,规范自治区标准物质的管理职责和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宣贯培训、问题评估、保密义务和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特殊情形处理、编号规则、施行日期等。
(二)主要内容。一是规范标准制修订全流程。系统规定了从立项建议征集、立项论证、起草单位确定、标准起草、技术复核、专家审评、社会公示到批准发布的全链条工作程序。明确临床急需等情形可启动快速立项和快速审批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二是建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专家委员会,为标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三是保证标准体系的统一性。针对中医药和蒙医药均习用的相同品种,明确仅收载于自治区中药材标准,同时在标准项下注明蒙医药理论体系下的【性味】【功能主治】。四是完善标准实施和动态管理。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建立标准执行问题收集评估机制,对落后或存在缺陷的标准及时组织修订,同时明确标准废止程序和公开要求。五是明确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原则。规定药材标准中收载的品种,若饮片炮制方法仅为净制,则不再另行制定饮片炮制规范,避免重复制定。
《细则》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制度,提升标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理由 |
1 | 第 条 | |||
2 | 第 条 | |||
3 | 第 条 | |||
4 | 第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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