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邸宇馨 联系电话:0471-4507128
电子邮箱:nmgyhltjgc@sina.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业态类型、经营规模、产品风险、合规情况、信用状况等风险指标,在每个评定年度内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提升精准化监管效能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方法。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者的分级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及监督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安全监察处负责制定全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及抽检计划(包括化妆品经营环节)。
盟(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实施细则,年度监管计划,督导全盟(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结果汇总上报、督导检查及跨区域协同监管与专项治理等。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评定原则,具体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等级评定、动态管理、结果上报等。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分级、分类施策、动态调整、属地负责、线上线下一体化、社会共治等原则,突出重点业态、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强化信用监管与智慧监管融合。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 级(低风险)、B 级(一般风险)、C 级(较高风险)、D 级(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六条 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定为A 级(低风险):
(一)仅经营普通化妆品,不经营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且不从事批发业务和网络经营的品牌种类小于等于50个的小商店、小超市、社区超市等小微主体;
(二)近3年内无行政处罚、无投诉举报查实情况;
(三)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B 级(一般风险):
(一)美容美发、宾馆酒店、美甲美体等服务使用类主体;经营化妆品品牌种类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以及化妆品专营店,且不从事批发业务,或年批发量低于1000件、网络经营年销售额小于100万元;
(二)以普通化妆品为主,经营特殊化妆品不超过10个品牌种类,不经营儿童化妆品,经营进口化妆品占比不超过5%;
(三)近3年内有1-2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不超过1次且已及时整改,监督抽检合格率95%—99%;
(四)建立并能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但不能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C 级(较高风险):
(一)有批发业务的化妆品经营企业、以经营进口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以经营染发/烫发等特殊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10家以下包括10家);
(二)经营化妆品品种500个以上2000个以下,年批发量1000件以上5000件以下,或网络经营(自建网站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牌种类10个以上50个以下,经营儿童化妆品30个品牌种类以下,进口化妆品占比5%以上50%以下;
(四)近3年内有3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2-3次,监督抽检合格率85%-95%;
(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够全面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也不能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D 级(高风险):
(一)经营品种2000个以上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规模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10家以上);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大型化妆品批发企业;
(二)经营化妆品品牌种类2000个以上,年批发量5000件以上,网络经营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三)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牌种类50个以上,儿童化妆品30个以上,进口化妆品占比50%以上,或经营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四)近3年内有4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4次及以上,监督抽检合格率低于85%;
(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条 风险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风险等级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
(二)在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内,如企业牵涉的案件或调查尚未有最终确定结果,且有关结果对企业风险评定等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暂缓评定其风险等级,待结果确定后予以追评;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有其他符合D级风险标准条款的行为,不予暂缓评定。
(三)评定年度内全年停止经营且无符合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停业6个月后恢复营业的,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级监管。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以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当年度评定的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该经营者的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企业风险等级不得上调,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的风险等级。
企业风险等级的上调,必须在下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化妆品经营企业拟评定的风险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及申辩时限通知被评定企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盟(市)市场监管局。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30日前将化妆品经营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报送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第十四条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记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对企业日常检查、抽检、信用分类、联合惩戒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管分类
第十五条 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被评定的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 对被评定为A 级(低风险)的,实行“触发式监管”,以有因检查为主(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交办),推行告知承诺、自查自纠,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对被评定为B 级(一般风险)的,实行“常规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年现场检查覆盖面应达该类总数的三分之一,视情况开展监督抽检。
第十八条 对被评定为C 级(较高风险)的,实行“重点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并对问题品种实施跟踪抽检,适当增加监督抽检批次,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被评定为D 级(高风险)的,实行“从严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管计划和监督抽检计划,通过增加或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检查频次等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经营者,指取得营业执照,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服务的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宾馆、超市、商场、便利店、母婴店、药店、化妆品专卖店、美妆集合店、洗浴场所、养生机构、网络销售、连锁经营区域总部/总店及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经营、使用主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件”是指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独立带完整标签,可单独销售为1件;成套礼盒的,整套为1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初稿,根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等级评定、监管分类,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对化妆品经营分级管理内容。《办法》明确,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安全监察处负责制定全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及抽检计划(包括化妆品经营环节);盟(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实施细则,年度监管计划,督导全盟(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结果汇总上报、督导检查及跨区域协同监管与专项治理等;旗(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评定原则,具体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等级评定、动态管理、结果上报等。
(二)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等级。《办法》从经营品种种类多少、规模大小、经营范围、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等多个维度,将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一般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四个等级。
(三)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要求。《办法》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由旗县市场监管局每年评定一次,以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当年度评定的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该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企业风险等级不得上调,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内全年停止经营且无符合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停业6个月后恢复营业的,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级监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记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对企业日常检查、抽检、信用分类、联合惩戒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依风险等级分类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被评定的风险等级,分别采取有因检查、告知承诺、自查自纠;现场检查、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分类监管措施,并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管计划和监督抽检计划,通过增加或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检查频次等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度。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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