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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39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接客户订单生产上述两款产品,由客户提供半成品料体、瓶子、泵头、膜袋、纸箱,当事人仅收取加工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7日开始生产“VRZNNE婴童凡士林牛油果护手霜”(500g/瓶),共生产107瓶,尚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每瓶的成本价格(含加工费和料体、包材费用)是5.282元。2025年12月27日开始生产“秀姿靓美靓颜嫩肤面膜贴”(28g/片),共生产3490片,尚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每片的成本价格(含加工费和料体、包材费用)是0.41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下订单的客户的联系方式。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017.014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65.174元,违法所得为0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工具、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合法化妆品而非专用。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VRZNNE婴童凡士林牛油果护手霜”107瓶、“秀姿靓美靓颜嫩肤面膜贴”3490片;二、罚款6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尚誓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KD4G5K |
法定代表人: | 聂良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4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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