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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38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5979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富诚日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D310H9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雄伟村南向路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邓永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192生产许可项目:牙膏单元(牙膏类#)注:#表示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2025年11月27日看,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雄伟村南向路1号101室的广州富诚日用品有限公司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5A16194),并进行现场检查。该报告显示被抽样的“佳佰灵JIABAILING专研美白去渍牙膏”(生产批号:241206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5,净含量:100g)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承认被抽检产品为其生产,另执法人员在其留样室发现被抽检批次产品留样共计12盒,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我局决定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佳佰灵JIABAILING专研美白去渍牙膏”备案人、生产人,该产品备案为: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3823。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接客户订单生产“佳佰灵JIABAILING专研美白去渍牙膏”(生产批号:241206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5,净含量:100g)共计9986盒,留样及检验14盒(2盒用于检验已使用完毕,12盒用于留样),销售9966盒,销售单价0.6元/盒。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于2025年9月15日对该批次产品抽取6盒进行检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用于留样的12盒被我局依法扣押。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违法所得为5979.6元,货值金额为5991.6元。另查明,上述产品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涉案批次产品生产经营专用,我局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复印件,产品批记录、产品订单合同、转账记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暂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报告,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佳佰灵JIABAILING专研美白去渍牙膏”(生产批号:241206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71205,净含量:100g)1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979.6元;三、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共计15979.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富诚日用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CD310H9W |
法定代表人: | 邓永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3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3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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