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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6〕6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6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2024年4月2日、3日,本局对当事人广州辛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4月4日期间,在其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PIPL化妆品旗舰店”内,对外销售商品“PIPL小羊皮细管口红”(1#-8#)(商品ID:654627935297)。该商品包装、装潢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完美日记恣意出色丝绒细管口红”(含水晶限定版)商品构成近似。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4月4日期间,在其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PIPL化妆品旗舰店”内,对外销售商品“PIPL大卫艺术修容盘”(商品ID:647539748879)。该商品包装、装潢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小奥汀雕塑家高光修容盘”商品构成近似。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PIPL黑色唱片眼影盘”包装、装潢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小奥汀雕塑家高光修容盘”商品构成近似。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实施上述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608267.3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向消费者销售涉案“PIPL小羊皮细管口红”等商品,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施行)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虽较大,但鉴于其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PIPL小羊皮细管口红”4039支、“PIPL大卫艺术修容盘”38597盒以及“PIPL黑色唱片眼影盘”10盒;二、罚款60万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辛瑞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300MA5DPXT170 |
| 法定代表人: | 余泽彬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3-02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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