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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6〕3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广州市荔湾区鸿图东街9号101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业务。2025年10月13日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棉签(广州市番禺康安卫生用品厂,备案号:粤穗械备20140057号,生产批号20230828,失效日期20250827)3包。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5包,其中3包已过保质期限时仍继续销售,货值金额15元,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6〕1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复核不予采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已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棉签,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失效棉签(广州市番禺康安卫生用品厂,备案号:粤穗械备20140057号,生产批号20230828,失效日期20250827)3包;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荔湾区柏源堂大药房店(个人独资)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3MAD5QURF3K |
法定代表人: | 刘妃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3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23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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