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对《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yj_ylqxc@hainan.gov.cn。
附件:《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
《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 改 意 见
为强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省药监局现对《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一)项中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活动,企业应当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与其他企业、库房有明显隔离。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自设库房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修改为“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活动,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的要求。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与其他企业、库房有明显隔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