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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快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省的哪些企业?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三、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实现全过程全品种追溯吗?
到2026年,必须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通过赋码和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安全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自2026年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个别体外诊断试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本省药品经营环节。
四、对于企业配备的扫码设备有哪些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安装插件、软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开展追溯工作具体时间安排?
主要分四个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第一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成对在产应赋码药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必须赋追溯码的药品)的赋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第二阶段(2025年10月31日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含连锁总部)完成追溯系统建立并应用,完成升级改造,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实现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对接,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第三阶段(到2025年11月底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对已赋码药品扫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药品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第四阶段(2026年3月31日前)。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将企业追溯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体系。
六、按照《方案》中要求的各时间节点,如企业仍存有未赋码产品,这部分药品如何处理?
药品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政策要求,强化源头防范,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于2025年12月底完成。对于医疗机构销售退回的零散的无赋码注射针剂,入库后能继续销售的,应当允许继续销售给下游客户时,按零头出库,下游客户按零头入库。
药品批发企业要对库存未赋码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区存放(设置过渡期药品专柜)、专账登记(建立未赋码药品动态台账)、专项核验(销售时人工核对批号效期并登记)。药品零售企业方面,对店内所有药品进行排查,建立未赋码药品专项台账,重点核查无20位数字追溯码的药品来源及渠道,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追溯码补录。库存未赋码药品在过渡期内,按药品属性专区存放或按货位进行管理。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区域内设专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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