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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54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共发现12条不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并出具《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综合评定报告》(编号:220240442)。当事人存在实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法定代表人:李伟钊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检验管理制度等问题,生产质量涉嫌存在严重缺陷,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1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共发现12条不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并出具《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综合评定报告》(编号:220240442)。当事人存在实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生产了“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批号:2024012201)产品500瓶,其中自检消耗5瓶,成品入库495瓶,留样5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自行销毁),剩余490瓶在2024年3月5日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为1250元,违法所得为1225元。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批号:2024012201)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已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穗云市监处罚〔2024〕2428号),本案中不再重复没收。“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批号2024012201)原备案已注销并重新备案。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综合评定报告》(编号:22024044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80UH8C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7-1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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