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4年4月14日日生产的XXX精华养发乳(批号:2407079A01,包装规格:50ml×2瓶)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均检出成分银,与其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XXX精华养发乳(批号:2407079A01,包装规格:50ml×2瓶)580盒,销售了574盒,销售价6.5元/盒,其余6盒(含3盒留样)在检验中用完;计算生产货值为3770元,违法所得为37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