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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43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6540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0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仁和VC集萃滋润保湿霜”备案人,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49386,该产品备案技术资料中载明产品“使用期限”为三年。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委托山东韩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仁和VC集萃滋润保湿霜”(生产批号:HSQ0420)1988盒,留样8盒,实际交付1980盒,加工费2元/盒,交付货款为396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上述1980盒产品后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盒,收取货款4356元。上述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批号:HSQ0731,限期使用日期:2027/07/30”,且其标签标注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B03号首层102”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因已消耗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虚假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373.6元,违法所得为4356元。当事人为“飘梵氨基酸洗发露”备案人,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32901。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委托山东韩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飘梵氨基酸洗发露”(生产批号:HSQ0302)999瓶,留样6瓶,实际交付993瓶,加工费为2元/瓶,交付货款1986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上述993瓶产品后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瓶,收取货款2184.6元。上述产品经抽检,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HZ202400772)、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HZ2024F02289),检验结果均显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当事人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因已消耗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197.8元,违法所得为2184.6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6元;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名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P74M5C |
| 法定代表人: | 崔宝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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