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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5〕9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2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能提供该产品对应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2批次,每批次500盒,每盒售价是0.8元,总货值为800元。其中批号:QL20211123的产品留样4盒,2盒实验室化验使用,2盒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了496盒,销售额396.8元;批号QL20240402的产品留样6盒,3盒实验室化验使用,3盒被我局执法抽检,当事人销售了494盒,销售额是395.2元;即违法所得为792元。2、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批号:QL20221005/01)标注了“森田日本生命科学研究所株式会社”图案文字,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4民初969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侵犯了日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第42934676号注册商标“森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其共生产了涉案产品1000盒(5000片),单价是0.5元/盒,货值500元。其中4盒用于抽检,996盒用于销售,销售额为49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针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3、没收涉案“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产品(批号:QL20211123)2盒。针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于我局首次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967号)前生产,侵犯商标与为同一商标,且加上该批货值并不影响我局首次处罚的幅度,对本次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认定为五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1KXH73 |
| 法定代表人: | 廖良生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2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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