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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5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建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注册的“MOIKA SUNSCREEN70倍防晒霜”,涉事产品货值1216.48元,违法所得1180元。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备案的“朵莱朵瑾DOLANJN苹果紧致提拉面膜”、“MOIKA 石榴面膜Pomegranate mask”、“MOIKA-MANGO ANTI-AGING MASK芒果紧致面膜”、“MOIKA橙子VC面膜Orange VC mask”、“MOIKA-STRAWBERRY MOISTURIZING MASK草莓保湿面膜”、“MOIKA椰子面膜Coconut mask”、“MOIKA粉玫瑰面膜Rose powder mask”、“MOIKA绿茶面膜Green tea mask”、“MOIKA-CHERRY WHITENING MASK 樱桃舒缓修护面膜”、“MOIKA梨子面膜Pear mask”,涉事产品货值791.12元,违法所得785.94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E06X51B”、“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C05X51B”,涉事产品货值8546.24元,违法所得3652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21X41B)、“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06X23B),涉事产品货值4342.83元,违法所得4277.8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标识“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E06X51B”的产品6瓶、“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21X41B)6瓶、“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06X23B)6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9895.79元;
四、罚款138889.89元。
罚没款合计148785.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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