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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阿卡夏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9307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启彩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6号
当事人:广州市阿卡夏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R0UDT3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南贤路6号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彩
2023年8月23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阿卡夏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爱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3年8月17日以0.14元/瓶的价格生产“瑜净美 焕彩精华液”产品50000瓶,至2023年8月23日我局立案调查止,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灌装作业,该员工参与生产“瑜净美 焕彩精华液”2045瓶,上述产品被我局查获时尚未销售。根据广州爱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产品的包材(含标贴)价值0.12元/瓶。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货值金额531.7元(0.26元/包*2045包),违法所得0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生产的“瑜净美 焕彩精华液”2045瓶;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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