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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6713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云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2号
当事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661001286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云辉
经查明,2023年03月30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10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二款产品违法所得总计1000元,货值1009.6元。
2023年06月05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6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4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上述四款产品违法所得总计5180元,货值5191.8元。
另查明,我局于2023年03月30日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经营,当事人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生产五贝子染发霜(NET:30ml*2,批号:20230523WD01),共计生产3606盒,留样6盒(已销毁),销售3600盒,销售价格0.3元/盒,销售收入1080元,货值1081.8元,销售产品无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
二、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
二、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立即改正在我局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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