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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1月4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816袋,单价9.9元/袋,计8078.4元;2023年1月15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240袋,单价9.9元/袋,计2376元。合计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1056袋,金额计10454.4元。上述热敷贴(批号:20220908)系生产企业: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1,规格:内装5片(130mm×95mm)。进购时,当事人查看了供货方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销售清单、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检查了该批次产品的外包装及标签,后在电脑上建立了验收记录。后当事人开始销售热敷贴(批号:20220908),共实际销售798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销售价为10.5元/袋,计8379元。另外240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由于滞销,已于2023年4月27日退回到某公司,此外,还有18袋还未销售,其中8袋用于抽样检验(省级监督抽查检验);10袋在当事人仓库,后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2023年4月21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仓库合格品区的热敷贴(批号:20220908)进行抽样,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20231372)内容有“样品名称:热敷贴,型号规格:130mm×95mm,检验类别:省级监督抽查检验,受检单位名称:浙江健一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某公司,抽样地点:企业医疗器械仓库合格品区,抽样日期:2023-04-21,样品批号:2022.09.08,检验依据:浙药监械【2023】1号文中《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附件2《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和检验方案》中热敷贴产品抽检方案,检验结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按浙药监械【2023】1号文中《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附件2《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和检验方案》中热敷贴产品抽检方案的规定判定,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温度特性,标准要求:符合表2的要求(最高温度,允差±5℃:53),实测结果:44,判定结论:不合格)”。某公司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6月20日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后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FY0021)内容有“样品名称:热敷贴,型号规格:130mm×95mm,委托方: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类别:省级监督复检,受检单位:浙江健一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9.08,检验依据:浙药监械【2023】1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械注准2**********1《热敷贴》,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规定的总要求(检验项目:温度特性,要求:最高温度额定值(平均值):53℃±5℃,检验结果:44.4,单项结论:不符合)”。另,当事人对热敷贴(批号:20220908)进行医疗器械召回,共召回366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收缴热敷贴(批号:20220908)376袋,免除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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