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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东阳市逸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6﹞78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9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 对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 对生产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10025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25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阳市逸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自2024年3月2日开始在国内销售未备案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化妆品,另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 对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 对生产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1002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3MB0N94570U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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