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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264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文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8号
当事人: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16129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十一社大岭顶自编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娟
我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号受委托生产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506瓶于2022年1月3日生产完毕,当事人除留样外,向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交付了500瓶(批号:2022/01/03),收取加工费151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表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货值2277元,违法所得1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产品生产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
二、罚款221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
二、罚款321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5日
相关案件: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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