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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679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桂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5号
当事人: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1119750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A404房
法定代表人:许桂明
2022年12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承认抽检的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批号:2022/01/03)是其销售的,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号委托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中马公司于2022年1月3日生产完毕,于1月8日向当事人交付了500瓶(批号:2022/01/03),当事人支付加工费151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048元,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罚款2210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该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已予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两项合计: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罚款321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5日
相关案件: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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