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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1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奕彩美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4459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卓奕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166号
当事人:广州奕彩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DDW33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5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卓奕娥
经营范围:批发业。
本局接投诉人的投诉称当事人涉嫌在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57号首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前住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档经营者涉嫌有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清洁水(快干水)300瓶、卸甲水300瓶、“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30瓶、“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450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29瓶。上述产品所贴标签均标注当事人公司名称,并在标签上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淘宝网“奕彩美妆纹绣美甲批发店”于2021年11月20日开始对外销售清洁水(快干水)、卸甲水,于2021年7月6日开始对外销售“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于2022年12月6日开始对外销售“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清洁水(快干水)296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1628元;销售卸甲水294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1617元;销售“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445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2447.5元;销售“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25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2887.5元;销售“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28瓶,销售单价3元/瓶,计84元。销售金额共计8664元。尚未销售的清洁水(快干水)4瓶、卸甲水6瓶、“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瓶(其中“依纤嘉”清洁水3瓶、“YIQIANJIA”凝胶清洁剂2瓶)、“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5瓶(其中“依纤嘉”卸甲水2瓶、“YIQIANJIA”卸甲水3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1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生产普通化妆品货值为8777元,违法所得为8664元。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
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发出的穗越市监工强字〔2023〕2001号1份,第2001号《财物清单》1份,《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电子)》8000016781号1张等法律文书。
证据2、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
证据3、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现场照片1份。
证据4、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普通化妆品实物照片1份。
证据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两份,当事人网店销售截图1份。
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为8777元,同时其在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的清洁水(快干水)4瓶、卸甲水6瓶、“依纤嘉”清洁水3瓶、“依纤嘉”卸甲水2瓶、“YIQIANJIA”卸甲水3瓶、“YIQIANJIA”凝胶清洁剂2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664元。
三、罚款140000元。
罚没款合计148664元。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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