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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349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元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4号
当事人: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77763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华
我局接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445号),“AIMABIRD眉毛滋养液”(标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号:ZY210220G1,规格:3ml/支/盒)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按化妆品中比马前列素等5种组分的测定(BJH202102)检验上述产品,在产品中检出禁用原料比马前列素。2022年6月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2A0335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留样室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该批号产品的留样品,检查当事人的仓库,未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产品。当事人表示该批号的留样品已使用完毕,该批号的产品已销售完毕,在接到我局该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已启动召回,客户反馈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有生产记录、销售单和“AIMABIRD眉毛滋养液”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投料生产“AIMABIRD眉毛滋养液”(批号:ZY210220G1,规格:3ml/支)958支。每支销售价格0.92元;除了12支留样(留样产品中有4支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抽检,4支进行微生物检验,4支由业务员提供给客户进行试用无法收回,12支留样产品已全部用完),其余的产品在2021年3月5日前已全部销售(销售946支),即违法所得为870.32元,货值金额为88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有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
5.《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3357),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0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AIMABIRD眉毛滋养液”(标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号:ZY210220G1,规格:3ml/支/盒)的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包材、生产工具及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决定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规定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70.32元;
二、罚款8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3870.3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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