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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7500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游石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号
当事人: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1543743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游石头
2022年9月12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的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库中未发现线索中提及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同类型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2022CKH0869、编号:2022CHK0870)检验产品分别为“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21060402、限用日期:2024/06/03、净含量:60g)、检验结论是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均未标示苯氧乙醇;“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22021711、限用日期:2025/02/16、净含量:15ml*2)、检验结论是粉色霜未检出标签和官网查询批件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均未标示苯氧乙醇。
上述两个特殊化妆品经检验,标签和批件上核准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并销售的,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C20220046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BFSS50/22/02,净含量:50g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基于产生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同一主同一主体且均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故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JH210604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限用日期:2024/06/03、净含量:60g),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NO.2022CKH0869)检出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均未标示苯氧乙醇;生产批号为JH22021711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限用日期:2025/02/16、净含量:15ml*2)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NO.2022CHK0870)检出粉色霜未检出标签和官网查询批件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均未标示苯氧乙醇;生产批号为BFSS50/22/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HC202200461)检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
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生产了批号为JH210604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限用日期:2024/06/03、净含量:60g/盒)1360盒,留样6盒,以3元/盒的价格售出了1354盒,召回1206盒,货值4080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生产了批号为JH22021711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限用日期:2025/02/16、净含量:15ml*2/盒))1000盒,留样6盒,以3元/盒的价格售出了994盒,召回897盒,货值3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生产批号为BFSS50/22/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50g/盒)150盒,6盒用于留样,以每盒3元的价格销售144盒,货值为450元,违法所得432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530元,违法所得为1167元。
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 为特殊化妆品,注册方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2146”。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批号为JH210604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净含量:60g/盒)1206盒,批号为JH22021711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净含量:15ml*2/盒)897盒;批号为BFSS50/22/02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50g/盒)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167元;
三、罚款8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167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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