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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45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庆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号
当事人: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771195360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工业区78号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84)。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21日起在其生产场所生产特殊化妆品“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规格:40g/盒、60g/盒、200g/瓶)。至2022年3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成品(规格:40g/盒)12320盒、“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成品(规格:200g/瓶)22374瓶、“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半成品(规格:60g/盒)25912盒,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成品、半成品及现场的防晒霜原料600kg、“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空瓶4480个予以扣押。当事人在生产的“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的产品标签均标注有“委托方:广州缔妆殿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育才路自编9号之一;受托方: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育才东路11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324,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57”。经广州缔妆殿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现场指认,均表明未授权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委托加工合同核算货值,当事人生产的“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规格:40g/盒)包材0.35元/盒,料体0.10元/盒,人工0.15元/盒,合计0.6元/盒,货值金额为7392元;“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规格:200g/瓶)包材0.2元/瓶,料体0.5元/盒,人工0.15元/盒,合计0.85元/盒,货值金额为19017.9元。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6409.9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4.送货单、委托加工合同,证明涉案产品货值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2]36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址门牌的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当事人生产的名为“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规定,该产品属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及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和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使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的工具及设备非专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不予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成品(规格:40g/盒)12320盒、“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成品(规格:200g/瓶)22374瓶、“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半成品(规格:60g/盒)25912盒、防晒霜原料600kg、“黛尔熙隔离防晒乳SPF50+”空瓶4480个。
二、罚款396148.5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并立即停止生产未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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