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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8791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帮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号
当事人: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YBH2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彭帮明
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化妆品成品168瓶、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半成品1桶和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210104)许可的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二楼202和B栋二楼。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起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三楼仓库组织化妆品生产。至2023年1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168瓶,上述产品以及剩余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半成品1桶和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被我局依法扣押。由于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料体及加工费为3.21元/瓶,包材(含玻璃瓶、泵头、盖)成本为2.5元/瓶。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959.28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送货单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生产指令单、灌装生产记录、半成品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据提取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成品168瓶、“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原料1桶、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
二、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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