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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迈捷科(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261879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樊先碧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迈捷科(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DMD74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2206室(原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樊先碧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住所经营。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遂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均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2楼1203室。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与他人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实际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2206室;4月22日,当事人与他人签订《医疗器械仓储及委托配送协议》,变更库房地址为委托广州嘉和上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储运;以上均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事项的变更。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遂责令其改正。
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所变更登记;11月20日,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单据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未向本局提出变更申请,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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