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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 |
注册号 | 44011100043328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日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90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02691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德康路棠溪大围二社工业区A1栋1号首层(自主申报);
2022年6月16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购进“人胎盘组织液”(生产单位: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批号为2017080310,2ml*10支/盒)10盒。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的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德康路棠溪大围二社工业区A1栋1号首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使用66支,库存34支,上述库存34支“人胎盘组织液”已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盒收费收据,上述涉案药品的进货价格为25.5元/盒,2ml*10支/盒,使用收费价格为4元/支。由于无法查清药品过期后的实际使用数量,按现场发现的过期药品数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3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违法行为;
3. 询问笔录、扣押的药品及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棠景强制字[2022]0400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书面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2022年9月22日,我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案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于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涉案药品是供梁广兰个人使用,属于自用药品,并非用于经营;诊所经济困难,同时派医生积极参加抗疫,希望降低处罚金额。
经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提出的罚款金额已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数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因此,我局维持原处罚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100000元;
二、没收过期药品:“人胎盘组织液”(生产单位: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批号为2017080310,2ml*10支/盒)34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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