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3 收藏
福建一企业因生产注射液可见异物不合格,被罚没240万余元。
近期,福建省药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次法莫替丁氯化钠注射液的
【检查】项下“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经查,当事人
·采用人工目视灯检法检查“可见异物”,
·生产上述批次药品未按《玻璃输液瓶车间灯检SOP》进行灯检,
·实际灯检时间明显少于SOP的要求。
按照《中国药典》规定,
注射剂药品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凡有可见异物的,即应判定不合格,不可使用。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因此,福建省药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法,
·没收该批次法莫替丁氯化钠注射液
·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
·处罚款近221万元
该案警示我们在生产药品的过程中,
应严格遵循GMP和《中国药典》等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