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药品经营单位,零售门店是否可以销售滋补类中药材?

药品经营单位,零售门店是否可以销售滋补类中药材?

发布时间:2023-09-05 收藏

视频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详情介绍

药品经营单位,零售门店是否可以销售滋补类中药材?

答案是:可以的。


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

对于未进入药用渠道的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的中药材,

应本着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如果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炮制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因此,药店可开架销售按上述规定的中药材。

此外,经营食品类中药材对《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有经营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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