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0 收藏
一、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确认,
可根据临床试验不同阶段,基于风险评估进行,
通常不需要按照商业化生产完成全部的确认工作。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厂房,
不一定属于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但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
三、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药品等共线生产时,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等特性,
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险等因素,
进行可行性评估。
共线生产时,可采取阶段性生产方式。
如果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识不充分,
鼓励试验药物的制备使用专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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