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7 收藏
案例解析
药品内标签标注有效期30个月,被判定为劣药,该内标签标注是否合规?
CIO接到一药店朋友的来访,
说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门店检查的时候,
发现柜台上拆零销售的药品,
氨咖黄敏胶囊标注的有效期为30个月,
未标注具体的有效日期和生产日期,无法判定该药品是否过期,
因此,监管人员对该药品予以暂扣。
随后老板提供了同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书,
但半个月后,仍是收到了按经营劣药论处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那么,问题来了,案例中内标签(铝膜版)的标注是否合规?
药品有效期标注的要求是如何的?
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一般情况下药品有效期格式应符合
第23条中描述的四种情形要求,明示具体日期。
但同时,
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5条规定:
由于包装尺寸或技术设备等原因限制,
有效期可以标注为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那么由此可得,
案例中生产企业在内标签板上的标注,
是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
而药店之所以被处罚,
则是拆零销售未保留包装盒,导致无法查验药品有效期,
因而被视为销售劣药。
因此,CIO建议,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钢印将具体的有效日期印制在铝塑板的两侧端头,
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准确识别效期。
更多合规问题,欢迎咨询C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