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文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培训: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下的风险管理与罚则(下半场)
服务:化妆品GMP符合性审计
案例背景
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兼任?同一集团可以共用质量安全负责人吗?
专家解析
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来看。
根据11月8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解答,“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因此,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能兼任。
但是,解答中还提到,“根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由此可知,同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兼任还是被允许。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有几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又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时,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就可以,这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代行职责,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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