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第十六条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因此,当注册证号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不应将旧注册证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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