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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需要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保持一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十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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