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生产日期的表示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参考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建议最好还是以2020年01月09日或2020.01.09标注,以便于准确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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