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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片报告的规格应与成品实物的规格一致。
2、首先报告的规格为“饮片”不大合适;其次不同等级的成品(统、选、精选)的出厂检验报告均用混合抽样规格为“饮片”的检验报告不合理。
3、理由:《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炮制通则规定:药材凡经净制、切制或炮炙等处理后,均称为“饮片”;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即一般是指片、块、段、丝、原形等;
4、实际生产过程中,也有企业是将同一原料按外观质量分不同等级(统、选、精选),但不同等级应该是不同批号的,且应分别检测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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